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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鲁政办发[2011]18号
【颁布时间】 2011-04-06
【实施时间】 2011-04-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33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11)13号文件大力开展2011年全省粮食稳定增产行动的意见

[接上页]


  (三)建立完善粮食生产考核奖励机制。2011年年底,国务院将对发展粮食生产贡献突出的产粮大省和产粮大县、农技推广人员等粮食生产先进工作者、种粮售粮大户进行表彰奖励。省政府也将加大对粮食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力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考核要求,进一步细化考核指标,制定具体考核办法。

  

  四、切实加强领导,为粮食稳定增产行动提供组织保障

  

  (一)强化各级政府责任。省政府对全省粮食生产负总责,主要研究部署事关全省粮食生产的重大政策、工作措施和资金投入等。市、县人民政府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层层分解任务,强化责任,加大对粮食和农业生产资金投入。要把粮食生产情况作为考核市、县人民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推动粮食稳定增产行动深入开展。各市人民政府要于2011年11月底前向省政府报告履行粮食生产目标责任制的情况。

  

  (二)强化部门协调。由省农业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监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统计局、粮食局、物价局、供销社、气象局等部门具体实施粮食稳定增产行动。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政府确定的工作任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全省粮食稳定增产行动扎实有效开展。

  

  (三)强化督导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相应督导检查制度,在关键农时季节及时派出工作组开展督导检查,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切实帮助基层和农民群众解决粮食生产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决不能走过场、搞形式主义。统计部门要建立省、市、县粮食生产监测调查制度,严格核实产粮大市、产粮大县及粮食高产创建区粮食生产数据。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对工作不力、弄虚作假的要追究政府和有关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四)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三农”工作取得的成就,大力宣传强农惠农政策,大力宣传各地抓粮食生产的好经验、好做法、好典型,为粮食稳定增产行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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