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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创新教育教学模式。各承训机构根据退役士兵文化水平、培训需求和就业形势,确定培训专业和课目,制定相应的学历教育和技能培训计划、大纲。要采取多种培训模式,强化实践环节,原则上退役士兵的实训时间不少于培训时间的一半,重点培训就业所需知识和专业技能。 (三)坚持科学管理。坚持教育和管理相结合,教学和育人相统一。退役士兵学员原则上与其他学员混合编班。如退役士兵人员较多,所学专业相对集中,也可单独编班。各承训机构要制定规章制度,加强日常管理,严格校纪校规,增强退役士兵学员的自律意识和纪律观念,教育引导他们自觉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努力成为思想、技能“双过硬”的新型实用人才。 (四)做好就业服务。各地要根据承训机构推荐、政府促进以及市场调节的原则,加强退役士兵学员就业服务工作。各承训机构要与各类企业和用人单位建立紧密联系,建立完善校企合作培养机制,大力开展“订单式”教育培训,积极指导和优先推荐退役士兵就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向退役士兵免费提供就业信息、职业介绍等服务,帮助退役士兵就业。进一步落实国家鼓励就业创业和扶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指导督促各类用人单位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法规政策,承担录用退役士兵学员的相关责任。同时,要结合当地实际,引导退役士兵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四、教育培训经费的补助及保障 (一)教育培训的经费补助范围和补贴标准。退役士兵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的,其培训费、在承训机构的住宿费、职业技能鉴定费由政府全额补助,并按实际受训时间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生活费补贴;退役士兵参加全日制中高等学历教育的,其学杂费、住宿费由政府全额补助,并按实际在校时间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生活费补贴。 退役士兵参加学历教育的,入学后每学期先自行垫付20%的学费,待其按照要求完成学业后,各教育培训机构予以全额返还;未按要求完成学业的,其自行垫付的学费不再返还。 退役士兵生活费补贴,按退役士兵实际受训时间,由承训机构严格管理、按规定发放。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后,不再享受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 (二)教育培训经费保障和管理。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分级分类负担,专款专用。教育培训补助经费的结算,由当地财政部门会同民政、劳动保障、教育等部门根据实际培训人数、物价部门核定的教育培训收费标准和教育培训成效核定后,直接拨付承训机构。市财政对余姚的经济欠发达地区及奉化、宁海、象山等地给予适当补助。各地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经费保障和使用管理办法,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加强对经费支出的监督管理。 五、加强组织领导, 提高教育培训绩效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提高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能力,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培养现代化建设人才的迫切需要,是新形势下促进军政军民团结、服务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利国利军利民的大事,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双拥模范城(县)考核内容,认真抓好落实。各地要尽快成立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建立部门之间协调、联系制度和合作共商机制。民政部门负责牵头协调、人数预测、动员报名、资格审查、档案接转等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推荐并指导所属技工院校和社会培训机构做好招生录取、计划制订、教学管理、技能鉴定、发证及就业推荐等组织实施工作,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作用,做好就业服务和指导。教育部门负责推荐并指导所属中高职院校做好招生录取、计划制订、教学管理、考试考核、发证及就业推荐等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教育培训经费的筹措安排,确保所需资金落实到位,会同民政、劳动保障、教育等部门对培训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军分区、人武部负责利用兵役登记、新兵征集和预备役登记等时机进行政策宣传和思想发动,协助做好退役士兵学员在学习培训期间的教育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档案审核和移交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明确分工、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