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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土地流转权利受到其他法定限制的。 第十三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约定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要求续期的,应在使用期限届满前两个月内向集体土地所有者提出申请,经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后,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手续。 第十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约定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提出续用申请的,土地使用权由土地所有者无偿收回。 第二节 流转方式 第十五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用转让、出租、作价入股三种方式进行流转。 第十六条 符合流转条件的集体建设用地可以设定土地抵押权。 第十七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是指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的行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年限不得超过《集体土地使用证》载明的剩余土地使用年限。 第十八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是指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行为,由承租人与出租人签订一定年限的土地租赁合同,承租人取得租赁权并按期支付土地租金的行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期限一般与企业登记的经营年限相衔接,但最长出租年限不得超过《集体土地使用证》载明的剩余土地使用年限。 第十九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是指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将一定年期的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收益金折成股份,由土地使用者持股,参与分红的行为。作价入股年限应与企业登记的经营年限相衔接,最长不得超过《集体土地使用证》载明的剩余土地使用年限。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红利(收益金)可以按实际收益分配,也可以按固定收益分配,每年支付一次。 第二十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一般采取双方协议方式。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可以采取双方协议方式,也可以采取公开招拍挂方式。但土地使用者为集体土地所有者或集体土地所有者代表,且土地流转用于商业、娱乐、旅游开发的须采取公开招拍挂方式。 第三节 流转程序 第二十一条 协议流转程序为: (一)土地流转双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 (二)土地流转双方持有关材料向有形市场提出土地使用权流转申请; (三)有形市场经审核,符合土地流转条件的,向土地流转双方颁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批准书》。 土地使用者为集体土地所有者或集体土地所有者代表的,土地流转基本情况须在有形市场公示十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其他意向用地者提出正式申请的,土地流转由协议方式转成公开招拍挂方式。 (四)地流转双方凭《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批准书》,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 公开招拍挂流转程序为: (一)土地使用者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条件并办理其他前期手续; (二)土地使用者持相关材料,向有形市场提出土地使用权流转申请; (三)有形市场经审核,符合土地流转条件的,由有形市场通过招拍挂方式公开竞价,确定受让人或承租人,向土地流转双方颁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批准书》; (四)土地流转双方凭《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批准书》,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 根据城乡建设规划由政府按规定程序统一组织建设的农民集中居住区内的房屋所有权转让的,其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地上房屋所有权的转让而流转,程序为: (一)房屋买卖双方持房产转让协议、售房人《集体土地使用证》及购房人《房屋所有权证》,向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申请; (二)经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建设用地指标交易 第二十四条 建设用地指标严格按照以下程序产生: (一)申请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必须提交该土地的权属证明、土地勘测定界报告、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必须提交土地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复垦的书面材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农村建设用地土地复垦,必须出具集体土地所有证或其他权属证明,以及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复垦的书面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