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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京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发[2011]79号
【颁布时间】 2011-04-10
【实施时间】 2011-04-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33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二)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对土地综合整治建设用地复垦方案进行审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市、区县国土资源局按照省市土地复垦有关规定统一组织验收,分别建立建设用地指标交易信息库。建设用地指标经过省、市国土资源局确认后,向指标所有者核发建设用地指标凭证。

  

  第二十五条  建设用地指标用于房地产开发等公开出让项目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只能由经审核的从事土地储备、房地产一级开发的主体以及各开发园区运作平台申购;建设用地指标用于非公开出让项目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可在完成项目用地规划预审后,由用地单位直接申购。

  

  第二十六条  建设用地指标须通过招拍挂方式在有形市场公开交易。指标交易可以根据指标所有者的申请在区县级有形市场进行交易,也可以在市级有形市场进行交易。

  

  第二十七条  建设用地指标在市级进行交易的,可在全市范围内使用,在区县级进行交易的,只能在本行政区域内使用。

  

  第二十八条  无法直接使用交易获得的增减挂钩指标办理农转用手续的地区,可以用交易获得的指标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交换国家计划指标。

  

  第二十九条  已纳入万顷良田工程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库的项目,项目实施后预期可形成的建设用地指标可按项目打包交易等方式在指标交易有形市场内进行交易,项目实施完成后所形成的增减挂钩指标归项目实施单位拥有。根据需要,市级可采取有偿的办法,调购部分建设用地指标,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综合考虑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土地指标获取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分片区制定建设用地指标交易指导价格。

  

  第三十一条  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鼓励指标交易,上级下达至南京市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将主要用于满足全市保障性住房、基础设施以及重大产业项目用地需求,而新增经营性用地、村镇建设等用地指标主要通过土地整治、建设用地指标交易获取。

  

  第三十二条  为提高建设用地指标使用效率,通过交易获得的建设用地指标原则上需在一年内使用,如一年内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使用的,可申请按照指标购入价八折退回;或提前一个月向指标交易市场所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半年,到期后仍未使用的指标按作废处理。

  

第五章 地价和收益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最低保护价和片区指导价(基准地价),并根据城乡发展和土地市场状况,对最低保护价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十四条  土地使用者为集体土地所有者或集体土地所有者代表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时流转价格须由申请流转的土地使用者委托具备资质的地价评估机构评估,流转价格不得低于政府公布的最低保护价。

  

  第三十五条  土地使用者应按照土地登记和土地流转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确需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同时根据土地所有者要求交纳不同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流转价格差额,重新签署土地流转合同和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三十六条  集体土地所有者流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取得的土地收益应当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统一管理。其中50%以上应当纳入专户管理,专款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社会保障安排,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七条  区县政府可按一定比例,从土地流转收益中提取城乡统筹配套建设资金,专项用于农业农村发展,具体比例由区县研究确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国家和省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有新规定的,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南京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宁政发〔2004〕2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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