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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津容园[2011]64号
【颁布时间】 2011-04-04
【实施时间】 2011-04-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34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园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园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津容园〔2011〕64号)


  

  各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市直属公园:

  

  现将《天津市公园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四日

  


  
天津市公园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公园志愿服务工作,加强公园志愿者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园志愿者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为公园和广大游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第三条  开展公园志愿服务的宗旨是:发挥公园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窗口和阵地作用,通过志愿服务活动,传播志愿服务理念,提升广大市民文明素质,促进公园管理服务上水平,为和谐社会建设做贡献。

  第四条  在市文明办和委公园处的指导下,由各大公园自行组织开展公园志愿者服务活动。

  

第二章 志愿者的加入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身体健康。

  

  (二)热心公益,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较强的奉献精神。

  

  (三)具有一定的沟通协调和组织能力。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园的管理规定。

  

  第六条  加入程序

  

  (一)申请人(个人或团体)直接到所要服务的公园进行咨询,提出申请,填写《公园志愿者登记表》(参见附件1、附件2)。

  (二)公园管理机构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合格后向申请人颁发“公园志愿者证”及臂章等标志物(参见附件3、附件4)。并进行统一编号,纳入动态管理。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权利

  

  (一)参加公园内志愿服务活动。

  

  (二)接受相关的志愿服务培训。

  

  (三)要求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四)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五)对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所赋予的权利。

  

  (七)可申请取消志愿者身份。

  

  第八条  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志愿者组织及公园的相关规定。

  

  (二)履行志愿服务承诺,传播志愿服务理念。

  

  (三)自觉维护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

  

  (四)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五)自觉抵制任何以志愿者身份从事的赢利活动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或行为。

  

  (六)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志愿者组织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章 服务内容和方式


  第九条  志愿服务内容主要包括:

  

  (一)宣传导游。向游客宣传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和公园改造的意义和成果;宣传《市民文明公约》、《市民行为守则》和《游园须知》等;宣传环保知识、动物保护知识和花卉养管知识等;对外地游客提供义务讲解和导游服务。

  

  (二)捡脏护绿。协助卫生保洁人员捡拾游客丢弃物,协助绿化养管人员保护园内树木花草,用示范行为带动广大游客文明游园,爱护公园环境。

  

  (三)文明督导。及时劝阻践踏绿地、乱扔垃圾、攀折花木、乱写乱画、破坏设施等不文明行为;为“老弱残幼”等需要照顾的游客提供帮扶服务。

  

  (四)维护秩序。在节假日游客高峰时段,协助公园管理人员维护游园秩序,疏导客流,防止拥堵踩踏事故。

  

  (五)其他服务。包括承担临时性、突击性志愿服务任务(如大型活动等),具有专业技术特长要求的志愿服务工作(如文艺表演等),以及其它需要提供志愿服务的项目。

  

  第十条  志愿服务方式

  

  志愿者可根据自己的情况和特长,与公园管理部门协商选择服务内容和方式。如经常到公园健身的志愿者或团队,可根据健身区域和时间,选择认领活动区域的卫生保洁和环境维护等;大专院校学生可选择节假日个人或团体到公园进行文明督导、义务宣传等。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公园管理机构要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负责志愿者的咨询接待、报名登记、组织管理,以及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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