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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榕政办[2011]61号
【颁布时间】 2011-04-01
【实施时间】 2011-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35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州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榕政办〔2011〕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

  


  
福州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46号)和《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榕委〔2010〕28号),设立福州市司法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组织全市公证员资格考试工作的职责。

  

  (三)将指导法学会工作的职责划给市委政法委。

  

  (四)增加指导、监督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五)增加牵头协调全市医患纠纷调解处置工作的职责。

  

  (六)加强律师队伍教育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并监督实施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

  

  (二)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承担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指导全市“148”法律服务工作。

  

  (三)指导、监督全市律师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指导、监督全市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人民调解、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社区矫正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牵头协调全市医患纠纷调解工作;配合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导全市人民陪审员工作。

  

  (六)负责市司法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组织全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专款使用;指导、协调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建设。

  

  (八)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和作风建设;指导司法行政系统培训工作;指导全市司法行政外事工作。

  

  (九)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司法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承担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保密、统计、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发布等工作;指导全市司法行政通信信息技术网络建设;管理局机关财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专款使用;负责局机关车辆管理、安全保卫、资产管理、基本建设、接待等行政事务;组织协调司法行政外事工作。

  

  (二)政治部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离退休干部等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协管干部进行考核并提出任免、交流意见;负责律师、公证等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和作风建设。

  

  (三)法制宣传处(福州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负责全市法制宣传工作。拟订全市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检查全市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承担司法行政系统的宣传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章,承担司法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

  

  (四)律师管理处

  

  指导、监督律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拟订律师执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指导、监督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工作;承担律师执业、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的审核和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变更的审查工作;组织、指导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和专项检查、专项考核;承办全市特许律师执业考核有关事项;负责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实施除吊销执业证书外的行政处罚工作;负责管理外国和港澳台律师事务所在本市设立的代表机构及与本市律师事务所联营的相关工作;指导、监督全市法律援助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承担全市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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