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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公证管理处 指导、监督公证机构、公证员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负责全市公证机构、公证员的行政处罚实施工作;负责公证员任职申报、变更、免职、年度考核及执业证书的审核、承报工作;负责公证机构设立审批、重大事项变更、年度考核及执业证书的审核、承报工作;负责拟订公证员职业培训规划和方案,开展公证理论研究和宣传工作;负责公证质量检查、核查工作;负责受理、办理、答复公证信访投诉案件。 (六)基层处 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人民调解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配合人民法院做好人民陪审员推荐、考核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指导全市“148”法律服务工作;牵头协调全市医患纠纷调解处置工作。 (七)社区矫正处 指导监督全市社区矫正工作;承担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协调公安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实施社区服刑人员奖惩措施;参与社区服刑人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导、监督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八)法规处 组织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指导、监督全市司法系统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局机关行政复议与应诉、国家赔偿等工作;负责全市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以及对其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的工作;负责组织司法行政有关重大课题的调研工作。 机关党组织按《党章》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司法局机关政法专项编制为54名(含纪检监察编制)。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政治部主任(副处级)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9名(含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8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5名。 五、其他事项 (一)市司法局受省司法厅委托协助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管理有关工作。 (二)医患纠纷调解处置的职责分工。市司法局负责牵头协调医患纠纷调解处置工作;市卫生局负责加强医疗服务监管,配合做好医患纠纷调解处置工作;市公安局负责医疗场所治安管理,依法处置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福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福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