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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环境保护部
【发文字号】 环发[2011]36号
【颁布时间】 2011-04-05
【实施时间】 2011-04-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35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环境保护部关于环保系统进一步推动环保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接上页]


  (九)强化环境信息公开,引导环保产业健康发展。各级环保部门在制定环境保护法规、政策、标准过程中应提前预告,为环保产业的优化、调整和升级留出时间。要及时将重点流域、区域环境管理重点,以及新扩改“三同时”、公共环境基础设施、限期治理等环境保护要求和投资向社会发布,引导环保产业提供有效支撑。

  

  (十)把握重大发展需求,培育新兴环保产业市场。各级环保部门要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转型,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清洁生产,促进绿色发展。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发展低碳技术,积极为环境履约提供产业支撑。立足于改善民生,提高全民环境科学素质,倡导绿色消费,推行绿色采购,推动环境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区域和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均衡发展、共享发展。

  

  四、协调环境监管与环保市场监管,形成环保产业现实需求

  

  (十一)以加强环境保护设施监管为抓手,强化环保产业市场监管。建立规范有序的环保产业市场,是环保产业健康发展的基础。环保部门要以加强环境保护设施监管为突破口,改变环境监管与环保市场监管脱节的状况,以环境监管为抓手,从应用端有效提高我国环保技术设备、工程及服务质量水平,遏制市场不公平竞争,形成产业发展的良好有序环境。

  

  (十二)推进环境保护设施的全过程管理。适时制定出台环境保护设施的管理规定,加强对环境保护设施的全过程管理。在环境影响评价、环评审批、环境工程设计或治污方案审查中,加强对治污工艺参数、设备选型、材料、自动控制、环保投资等技术经济评价,加大对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内容的审查力度。逐步建立环境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制度,强化治理工程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理,保证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内容达到设计文件和审批要求。在环境保护验收(环保工程验收)中,要从工艺技术、设施性能、环保要求、主要配套设备及材料等方面对工程设施进行符合性核查和评价,达不到设计文件和审批文件要求的不得通过验收。把环境保护设施是否能连续稳定运行、有效满足环保要求纳入环境监管范畴,重点查处建而不用、时开时停等逃避监管的行为。定期开展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营的绩效考核,向社会公告绩效结果,并纳入运营、特许经营资质年审复核内容。对环境保护设施经监督性监测或检查发现多次超标或情节严重的,可开展行政代执行试点,交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运营。

  

  (十三)实施环境保护设施信息公开制度,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各级环保部门应尽快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设施信息公开制度,将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工程监理、“三同时”验收、监督性监测和监理信息向社会公告。对环境保护设施达不到设计文件和环保要求的,要同时公布项目单位、工程设计和建设、运行单位,通过公众监督强化政府监督,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立。设立举报中心,接受公众举报,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各种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出台环保工程设施建设招投标管理规定,主动及时将环境执法中发现的涉及环境工程设计、建设、监理、运营资质单位弄虚作假、违法违规等情况通报发证部门,并协助进行查处。

  

  五、大力推进环境服务体系建设,推动环保需求的产业化

  

  (十四)大力推进环境保护设施的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服务。不断完善环境保护设施社会化运营管理制度,依法促进排污企业治污责任的专业化服务,形成专业化的系统服务外包市场。在城镇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理厂和危险废物处置场等设施运营服务中全面引入市场机制,推进环境基础设施服务的社会化运营和特许经营。在具备相对垄断性、社会资源投入较大、环境安全敏感的行业,试点实施设计建设运营一体化模式。在工业园区、城市和重点行业开展环境保护设施社会化运营试点,逐步提高社会化运营比例。

  

  (十五)大力发展环境咨询服务业。积极发展环境政策咨询、环境战略咨询、环境规划咨询、环境工程咨询、环境技术咨询、环境法律咨询、环境服务贸易咨询等专业咨询服务业。重点发展环境监理、环境风险损害评估、环境技术评价、环境保险、环境审计、清洁生产审核、环境管理认证、环境教育普及与培训等新兴环境咨询服务。逐步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明确社会化环境监测的重点领域与监测范围,鼓励社会监测机构提供面向政府、企业及个人的环境监测与检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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