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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术语和定义 3.1电子商务 本规范所指的电子商务,系指交易当事人或参与人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包括互联网、移动网络和其他信息网络)所进行的各类商业活动,包括货物交易、服务交易和知识产权交易。 3.2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第三方交易平台)是指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多方提供交易撮合及相关服务的信息网络系统总和。 3.3平台经营者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以下简称平台经营者)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第三方交易平台运营并为交易双方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3.4站内经营者 第三方交易平台站内经营者(以下简称站内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上从事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4.基本原则 4.1 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平台经营者在制定、修改业务规则和处理争议时应当遵守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4.2 业务隔离原则 平台经营者若同时在平台上从事站内经营业务的,应当将平台服务与站内经营业务分开,并在自己的第三方交易平台上予以公示。 4.3 鼓励与促进原则 鼓励依法设立和经营第三方交易平台,鼓励构建有利于平台发展的技术支撑体系。 鼓励平台经营者、行业协会和相关组织探索电子商务信用评价体系、交易安全制度,以及便捷的小额争议解决机制,保障交易的公平与安全。 5.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设立与基本行为规范 5.1 设立条件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与从事的业务和规模相适应的硬件设施; (2)有保障交易正常运营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和安全环境; (3)有与交易平台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 (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5.2 市场准入和行政许可 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当取得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 5.3 平台经营者信息公示 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显著位置公示以下信息: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以及各类经营许可证; (2)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登记或经备案的电子验证标识; (3)经营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电子信箱等联系信息及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4)监管部门或消费者投诉机构的联系方式。 (5)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披露的信息。 5.4交易平台设施及运行环境维护 平台经营者应当保障交易平台内各类软硬件设施的正常运行,维护消防、卫生和安保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平台经营者应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设、运行、维护网上交易平台系统和辅助服务系统,落实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依法实时监控交易系统运行状况,维护平台交易系统正常运行,及时处理网络安全事故。 日交易额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当设置异地灾难备份系统,建立灾难恢复体系和应急预案。 5.5 数据存储与查询 平台经营者应当妥善保存在平台上发布的交易及服务的全部信息,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保证上述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站内经营者和交易相对人的身份信息的保存时间自其最后一次登录之日起不少于两年;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发生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站内经营者有权在保存期限内自助查询、下载或打印自己的交易信息。 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通过独立的数据服务机构对其信息进行异地备份及提供对外查询、下载或打印服务。 5.6 制订和实施平台交易管理制度 平台经营者应提供规范化的网上交易服务,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制度: (1)用户注册制度; (2)平台交易规则; (3)信息披露与审核制度; (4)隐私权与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5)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