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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商务部
【颁布时间】 2011-04-01
【实施时间】 2011-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35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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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广告发布审核制度;

  

  (7)交易安全保障与数据备份制度;

  

  (8)争议解决机制;

  

  (9)不良信息及垃圾邮件举报处理机制;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制度。

  

  平台经营者应定期在本平台内组织检查网上交易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并根据检查结果及时采取改善措施。

  

  5.7 用户协议

  

  平台经营者的用户协议及其修改应至少提前30日公示,涉及消费者权益的,应当抄送当地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

  

  用户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用户注册条件;

  

  (2)交易规则;

  

  (3)隐私及商业秘密的保护;

  

  (4)用户协议的修改程序;

  

  (5)争议解决方式;

  

  (6)受我国法律管辖的约定及具体管辖地;

  

  (7)有关责任条款。

  

  平台经营者应采用技术等手段引导用户完整阅读用户协议,合理提示交易风险、责任限制和责任免除条款,但不得免除自身责任,加重用户义务,排除用户的法定权利。

  

  5.8 交易规则

  

  平台经营者应制定并公布交易规则。交易规则的修改应当至少提前30日予以公示。用户不接受修改的,可以在修改公告之日起60日内书面通知退出。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原交易规则妥善处理用户退出事宜。

  

  5.9 终止经营

  

  第三方交易平台歇业或者其他自身原因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站内经营者,并与站内经营者结清财务及相关手续。

  

  涉及行政许可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终止营业的,平台经营者应当提前一个月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确保在合理期限内继续提供对消费者的售后服务。

  

  5.10 平台交易情况的统计

  

  平台经营者应当做好市场交易统计工作,填报统计报表,定期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6.平台经营者对站内经营者的管理与引导

  

  6.1 站内经营者注册

  

  (1)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需要向平台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身份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

  

  (2)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向平台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获准经营的证明文件、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

  

  (3)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当核验站内经营者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各类经营许可证。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对外是否显示站内经营者真实名称和姓名由平台经营者和站内经营者协商确定。

  

  (4)平台经营者应当每年定期对实名注册的站内经营者的注册信息进行验证,对无法验证的站内经营者应予以注明。

  

  (5)平台经营者应当加强提示,督促站内经营者履行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管理制度,增强诚信服务、文明经商的服务意识,倡导良好的经营作风和商业道德。

  

  6.2 进场经营合同的规范指导

  

  平台经营者在与站内经营者订立进场经营合同时,应当依法约定双方规范经营的有关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纠纷解决方式。该合同应当包含下列必备条款:

  

  (1)平台经营者与站内经营者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中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站内经营者必须遵守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严格自律,维护国家利益,承担社会责任,公平、公正、健康有序地开展网上交易,不得利用网上交易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3)站内经营者应当注意监督用户发布的信息,依法删除违反国家规定的信息,防范和减少垃圾邮件。

  

  (4)站内经营者应当建立市场交易纠纷调解处理的有关制度,并在提供服务网店的显著位置公布纠纷处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6.3 站内经营者行为规范

  

  平台经营者应当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要求站内经营者遵守以下规范,督促站内经营者建立和实行各类商品信誉制度,方便消费者监督和投诉:

  

  (1)站内经营者应合法经营,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有毒有害的商品。对涉及违法经营的可以暂停或终止其交易。

  

  (2)对涉及违法经营或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站内经营者可以按照事先公布的程序在平台上进行公示。

  

  (3)站内经营者应就在停止经营或撤柜前3个月告知平台经营者,并配合平台经营者处理好涉及消费者或第三方的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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