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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京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11)51号
【颁布时间】 2011-04-11
【实施时间】 2011-04-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35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市外办负责与外交部和我驻外使领馆联系,及时传递信息和使领馆要求,协助处置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并为应急处置人员和劳务人员家属出境提供快捷服务和各种帮助。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打击外派劳务经营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加强护照管理,查处弄虚作假骗取护照赴境外非法劳务行为,参与境外大批劳务人员遣返及稳控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查处无对外经营资格企业和个人的无证经营、非法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行为。

  

  市住建委加强对建筑工程企业的行业管理,负责对建筑行业企业或个人因违法、违规经营引发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的相关处置工作。

  

  市财政局对境外劳务纠纷预防体系建设以及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予以资金扶持。

  

  各区县政府负责辖区所涉及的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第五条  各区县、各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监测体系和预警信息报告制度,通过国家、省、企业现有的驻外机构加强调查研究与信息收集、报送和共享,及时发现苗头,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准备、早控制。

  

  各区县、各部门收集到的重大预警信息要及时按程序向市协调小组办公室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条  处置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指定工作机构和责任人。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市协调小组对有关区县人民政府或市属企业、有关部门(含开发区)下达应急处置任务,并确定督查部门和配合部门。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为行政第一责任人;市属企业法人代表为第一责任人。

  

  (二)部门协作配合。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发生后,商务、外事等部门要立即与我国驻外使领馆、驻外经商机构、经营公司驻外机构以及市有关部门联系,了解事件概况和劳务人员姓名、籍贯、家属联系方式、人身及财产损失等情况,并通报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主动配合应急工作,并根据形势发展提出工作建议,加强指导和督查。

  

  (三)应急处置措施。市、区县应急处置协调机构要判断事件性质和事态发展方向,制定应急处置工作方案,部署、检查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应督促涉案企业负责人迅速赶赴现场,采取处置措施,及时控制现场事态发展。

  

  劳务人员户籍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要积极做好劳务人员家属的稳定工作,并通过劳务人员家属对境外劳务人员进行说服教育,积极稳定事态,并视情组织劳务人员家属出境处理有关事宜。

  

  对经商务部核准具有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中介、对外援助经营资格的我市企业在对外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市商务部门应根据事态的发展,于2日内作出是否动用企业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的决定,并及时向省商务部门申报。

  

  公安、工商等部门要及时对涉案企业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

  

  各相关区县政府和部门要确定专人值班,相关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企业负责人要确保通讯、联络畅通。

  

  市协调小组办公室应建立应急处置工作档案,对处置工作进行全程记录,为事件善后处理提供依据。

  

  (四)现场处置。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性质和事态发展,由市协调小组指派工作组前往事发地开展现场处理、救援和善后等工作。工作组成员由有关部门、相关区县政府及企业负责人组成。

  

  工作组抵达事发地后,应首先向我国驻外使(领)馆汇报先期处置情况及工作预案,并在我国驻外使(领)馆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工作组要深入劳务人员工作、生活场所,认真听取劳务人员诉求,详细掌握第一手情况,宣讲有关法律政策,维护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做好前方稳定工作。

  

  工作组要加强与外方雇主、经营公司的沟通联系,针对劳务人员提出的问题,制订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征得所在地政府同意后迅速实施。

  

  对现场处置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工作组应及时向市政府和省协调小组报告。

  

  (五)信息报送和处理。有关地方政府和涉案企业最迟不超过24小时向市协调小组报告事件最新情况和处置工作初步方案,并通报各相关部门和单位。

  

  有关区县政府和涉案企业要及时跟踪、续报有关信息。信息收集、报送和处理应做到及时、迅速、准确、全面,重大事件要每天一报,处理完毕后及时向市协调小组报告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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