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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后期处置。有关区县政府及其市有关部门要做好经验教训总结、损失评估、奖惩等工作,并向市协调小组作出报告。 对于经商务部核准具有对外投资、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中介、对外援助经营资格的企业因经营行为不规范引发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的,申请商务部门依据《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并视情节轻重暂停或撤销其对外经营资格; 对于无经营资格的企业或个人因非法经营引发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的,由商务、公安、劳动、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并将查处结果报市协调小组; 对于建筑行业企业或个人因违法、违规经营引发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的,由建设部门处理其违法、违规行为,并视情节轻重降低企业资质等级和个人执业资格,或吊销其资质证书; 对于经我驻外使(领)馆确定在境外有组织、煽动劳务人员采取过激行为的人员,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责成公安和商务部门对其进行警示教育,触犯刑律的应依法进行处理,并提醒企业审慎并限制招收其再度出国,触犯法律的,公安部门依法及时处理; 对弄虚作假骗取护照在境外非法打工者,公安部门要依法宣布护照作废,并作相应处理。 (七)新闻管理。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有关新闻报道,由市协调小组会同宣传部门共同管理。 新闻报道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内外有别、遵守纪律的原则。 (八)广告发布。广告发布者为无经营资格的企业或个人发布涉及招收外派劳务人员内容的广告,或为有经营资格的企业未经我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备案的项目发布外派劳务招收广告,或发布与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的《备案表》内容不符的虚假广告,应承担由此引发的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及相关费用。工商部门应对其违规经营问题进行依法查处。引发严重后果的,将追究广告发布媒体负责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第七条 为迅速有效地处置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各区县政府要保证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资金的需要。 第八条 在处置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过程中,对于反应迅速、决策正确、处置得当的单位和表现突出的人员,市协调小组给予适当表彰奖励。 对于不负责任、办事不力、扯皮推诿造成严重后果的,市协调小组要将情况通报有关区县政府和部门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条 各区县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应急处置办法的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树立危机意识、应变意识和大局意识,提高应急处置工作水平和能力。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南京市处理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宁政办发〔2008〕97号)》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协调小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