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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经济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经济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日 福州市经济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46号)和《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榕委〔2010〕28号),设立福州市经济委员会,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市电子信息产业办公室、市轻纺行业管理办公室、市医药化工行业管理办公室、市机械冶金行业管理办公室、市工艺美术研究发展中心(市工艺美术行业管理办公室)的行业管理职责划入市经委。 (三)将牵头协调各种交通运输方式(含春运工作)的职责划给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四)加强行业管理和服务,促进产业振兴、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五)加强日常经济运行监测、分析和调度,协调解决日常经济运行中的突出和重大问题。 (六)加强全市节能监督管理,规划、指导、协调、监督、促进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工作,指导全市资源综合开发和合理利用工作。 (七)加强对中小企业发展的指导、协调和服务,推动创业投资业发展。 (八)加强推进软件服务业发展,推动软件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以及国家、省工业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工业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工业规划、计划、导向目录等政策措施,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布局;参与拟订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负责监测分析工业运行态势,并发布相关信息;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运行调控目标、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建立并组织实施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运行调度机制和经济运行应急调度机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重点支农产品、重要工业品、重要生产原材料等的调控方案;建立工业企业服务机制。 (三)负责组织实施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按规定负责管理工业领域投资项目;指导、协调我市工业企业与央企、省企、外资企业合作;指导协调榕台产业对接有关工作;拟订产业集群建设发展意见和政策措施;指导、协调全市工业产业园区建设。 (四)负责全市电网运行与调度管理;负责全市发电企业并网运行条件审查;负责煤炭经营资格审核管理工作;负责煤炭等能源的应急保障工作。 (五)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循环经济发展工作;组织协调清洁生产促进工作;指导全市资源综合开发和合理利用。 (六)负责电子信息产品制造、软件、轻纺、机械冶金、医药化工和工艺美术等行业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导行业质量和品牌工作;协调解决行业运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行业归口管理的工业产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 (七)负责指导和服务中小企业(含乡镇企业);牵头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和融资担保体系;负责指导、推动创业投资业发展;引导和支持企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指导推动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八)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措施,指导引进技术装备的消化创新;承担指导协调企业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有关工作;指导和推动产学研联合,组织实施重大产业示范工程;会同有关部门统筹、规划、协调工业化和信息化的融合工作。 (九)组织开展市际政府间横向经济技术协作活动;指导协调市际、市内企业的经济技术协作;负责外地驻榕办事机构的有关管理和服务工作;承担市政府有关对口支援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