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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苏人社发[2011]147号、苏财农[2011]51号
【颁布时间】 2011-04-08
【实施时间】 2011-04-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36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全省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获证奖补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全省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获证奖补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1]147号、苏财农[2011]51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全省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获证奖补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厅联系。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就业管理中心联系人:薛勇、夏文哲,联系电话:(025)83233810,传真:(025)83233803,email:xiawenzhe@jshrss.gov.cn;

  省财政厅农业处联系人:赵铭宇,联系电话:(025)83633153,email:zhaomy@jscz.gov.cn。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二o一一年四月八日

  


  
全省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获证奖补办法(试行)

  


  “十一五”期间,我省将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列入农村实事工程,率先建立并推行培训券制度,逐年加大财政投入,逐步提高补助标准,近500万农民接受了职业技能培训,初步形成培训促进就业、就业引导培训的工作机制,对促进农民就业、增收和经济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和城乡统筹就业深入推进,对劳动者素质技能的要求越来越高,培训券制度迫切需要改进和完善。为全面提高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水平,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由初期的简单就业向技能就业、稳定就业和素质就业转变,实现农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决定从2011年起,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实行普惠制的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获证奖补政策。为规范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获证奖补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11号),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及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意见,以服务就业和经济发展为宗旨,全面推行普惠制的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获证奖励补助政策,统一培训补助标准,采取个人报销的形式,以《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作为主要依据,鼓励农民自主参加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引导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从“重数量”向“重质量”、从“补过程”向“补结果”转变,促进农民充分就业、稳定就业、体面就业和持续增收。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普惠均等原则。建立普惠制奖励补贴制度,实现培训补贴政策均等化,综合考虑年度预算资金安排和农村劳动力实际培训需求,合理确定补助范围和补助标准,逐步做到“应补尽补”。

  (二)坚持终身培训原则。适应产业结构调整和职业能力转换的需求,增加农民再培训的补贴,5年内可以享受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和《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奖补政策各一次,形成初中高有机衔接的职业培训补贴机制,鼓励广大农民积极参加技能培训、获得更多更高等级职业资格证书。

  (三)坚持技能为本原则。把《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作为农村劳动者享受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奖励补助的主要依据,根据培训时间、培训鉴定成本和市场紧缺程度,合理确定奖励补助标准,适当拉开奖励补助差距,重点向技术含量高、就业前景好的工种倾斜,调动广大农民的培训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坚持就业导向原则。根据人力资源市场供求状况确定年度补助工种,对当地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急需紧缺的工种,提高补助标准;对供大于求的工种,适当补助或者不予补助。

  三、奖补对象

  当年参加职业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者《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本省农村劳动者。为体现省对农村贫困劳动力的特殊扶持政策,对已获得转移培训省级补助资金的农村贫困劳动力,可以纳入获证奖补范围,在按要求获得得《职业资格证书》后,享受省级获证奖励补助资金。

  四、奖补标准

  (一)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奖补标准为300元/人;

  (二)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奖补标准为600元/人;

  (三)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奖补标准为1000元/人;

  (四)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奖补标准为120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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