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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厦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厦府办[2011]72号
【颁布时间】 2011-04-02
【实施时间】 2011-04-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36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2011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地质灾害险情未消除前,被转移人员不得擅自返回。

  市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组织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和救灾工作,负责指挥、协调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和救灾工作。区人民政府负责开展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先期处置工作,负责具体组织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和救灾工作,负责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和救灾工作(灾害体规模较小、危害程度较低的小型地质灾害,在区政府领导下,由镇政府、街道办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速报灾情

  发现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部门报告。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接到灾情报告后应立即向区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分局报告。

  区人民政府及其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接到发生特大型、大、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报告后,应立即口头速报市人民政府及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同时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书面报告应于1个小时内上报,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报告;区人民政府及其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接到人员死亡和失踪的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立即口头速报市人民政府及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同时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书面报告应于2小时内上报,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报告;区人民政府及其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接到其它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及时报告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禁止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

  (四)加强地质灾害隐患治理

  各区应按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等要求继续开展地质灾害治理工作,对危险性、危害性大的地质灾害隐患尽快组织治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对危害程度高、治理难度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应实施搬迁避让。要继续鼓励、支持村民开展房前屋后地质灾害(隐患)点自治工作,降低灾害风险。另外,应积极推进边远山村受地质灾害威胁户的移民工作,与造福工程相结合,尽早消除地质灾害的危害。

  直接危及在建工程和交通、水利、市政、电力、通讯设施及学校、旅游区等的地质灾害,由相关部门、单位负责治理。

  (五)加强工程建设的防灾工作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在建设工程项目申请用地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把地质灾害治理列入总体设计和工程预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地质灾害易发区内村民自行建房时,要采取防灾措施,镇人民政府应组织对场址进行简易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避免村民在危险地带建房。

  (六)加强群测群防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要大力推进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努力达到“四应有”、“四应知”、“四应会”的基本要求。

  1、“十有县”主要内容包括有组织机构、防治经费、防治规划、应急预案、防灾制度、宣传培训、预警预报、隐患点监测、监测手段、警示牌设置等。今年要完成思明区、湖里区“十有县”达标建设,其他区要在已达标的基础上,从落实防灾制度、完善预案、加强巡查监测等方面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建设工作,提升群测群防规范化水平。

  2、村(居)委会要做到“四应有”:应有防治方案、群众转移预案;应有值班、监测、巡查、速报等制度;应有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协管员;应有监测器具、通讯工具。

  3、防灾责任人和监测人要做到“四应知”:应知辖区隐患点(区)情况和威胁范围;应知群众避险场所和转移路线;应知险情灾情报告程序和办法;应知灾点监测时间和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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