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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厦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厦府办[2011]72号
【颁布时间】 2011-04-02
【实施时间】 2011-04-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36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2011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4、防灾责任人和监测人做到“四应会”:应会识别地灾发生前兆;应会使用简易监测方法;应会对监测数据记录分析和初步判断;应会指导防灾和应急处置。

  (七)加强防灾宣传培训

  近几年我市发生地质灾害较少,干部群众容易产生麻痹思想,放松警惕。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防灾抗灾宣传教育工作,通过电视报纸、印发宣传材料等方式广泛宣传防御台风暴雨、强降雨引发地质灾害等基本知识,组织防灾责任人、监测人进行防灾减灾、应急处置等培训,结合“5.12防灾减灾日”开展形式多样的地质灾害防治宣传、培训活动,提高干部群众的警惕性和防灾抗灾能力。

  (八)加强地质灾害调查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应根据《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2011年地质灾害防治与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1]1号)要求,按照《福建省县(市)地质灾害详细调查技术要求》开展地质灾害详细调查工作,查清房前屋后高陡边坡等易发区及滑坡、崩塌、泥石流等隐患点的情况,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修编、搬迁避让、工程治理措施部署、群测群防体系建设等提供基础数据。

  (九)落实防灾减灾资金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和谐建设,各级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宣传、群测群防、预报预警、应急演练以及抢险救灾、灾害治理等工作。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治理费用。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实施搬迁或者治理地质灾害后,政府可给予适当补助。直接危及交通、水利、市政、电力、通讯等设施和学校、旅游区的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由相关部门、单位负责。新建工程的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由建设单位负责。

  五、地质灾害防灾责任人、监测人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易发区的情况,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

  地质灾害防灾责任人由政府及有关部门分管领导、受威胁单位主要负责人、村(居)“两委”主要干部担任。

  地质灾害监测人由受威胁的相关人员担任。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村居,由村(居)“两委”组织受威胁村(居)民开展巡查、监测。受地质灾害威胁的行政及企事业单位,由单位组织员工开展巡查、监测。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公路、铁路、航道、通讯、水利、生命线工程等,由其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巡查、监测。

  各区国土资源部门在区政府领导下,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登记造册,建立群测群防体系基础台帐,组织配备必要的监测、报警工具。

  

  附件:1、厦门市2011年重要地质灾害点一览表(略)

  2、厦门市2011年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联系电话一览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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