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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榕政办[2011]92号
【颁布时间】 2011-04-10
【实施时间】 2011-04-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36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榕政办〔2011〕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日

  


  
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46号)和《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榕委〔2010〕28号),设立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加挂“福州市交通战备办公室”牌子),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全市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交通规费的管理职责。

  

  (三)将原市交通局的职责和原市建设局的公共交通管理职责,整合划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四)将市经济委员会承担的牵头协调各种交通运输方式(含春运工作)的职责划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五)将原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承担的负责取缔人力三轮车,查处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非法营运行为的职责划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六)将鼓楼、台江、仓山、晋安等四城区交通运输管理的职责划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七)增加统筹协调轨道(铁路)交通、港口交通管理和航空、游艇管理等职责。

  

  (八)推进各种交通运输方式的相互衔接,优化交通运输布局,推动形成便捷、通畅、高效、安全的综合运输体系;推动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协调发展,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大力发展农村交通,推进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路、水路交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公路、水路交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公路、水路交通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全市交通行政执法工作。

  

  (二)拟订全市公路、水路交通行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交通运输总体规划;参与拟订并组织实施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指导公路、水路运输枢纽规划、建设和管理;统筹协调轨道(铁路)交通、港口交通管理。

  

  (三)承担全市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依法负责全市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设计、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指导、督促公路、水路交通战备工程建设;承担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交通战备的日常工作。

  

  (四)承担全市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组织实施道路、水路运输准入制度、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指导公共交通、出租汽车、游艇、城市地铁和轨道交通运营以及汽车租赁等工作;承担市治理公路和水上“三乱”工作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负责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指导全市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科技、教育工作。指导、协调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监测分析公路、水路交通运行情况,开展有关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协调有关科技项目研究,指导全市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七)按有关规定对公路、水路项目立项、可研审批或核准提出行业审查意见;编制市级交通部门预决算草案并组织预算的执行,按规定负责交通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

  

  (八)负责联系、协调民航管理机构;指导、协调道路、水路运输与民航运输的衔接;参与地方民用机场规划和建设工作;办理市委、市政府交办的涉及民航事务的有关事项。

  

  (九)负责协调、管理交通系统对台工作,承担市促进对台“三通”工作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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