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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厦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厦府办[2011]72号
【颁布时间】 2011-04-02
【实施时间】 2011-04-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36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厦门市2011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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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一)落实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要求,把防灾减灾工作组织好、落实好。要建立以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有关部门领导责任制为核心的地质灾害防治体制,层层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应当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原则,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预警预报、监测巡查体系,形成组织健全、责任到人、全面覆盖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

  (二)加强预警预防

  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各国土资源分局(思明区、湖里区为建设局,下同)要会同有关部门在3月底前编制完成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市国土资源于房产管理局备案;各级教育、公(铁)路、旅游等部门应开展辖区内校舍、公路铁路沿线和旅游区地质灾害检查与防治方案编制工作,纳入同级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体系一并实施。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明确辖区内主要灾害危险点和易发区段的分布、威胁的对象和范围、重点防范期,确定预防责任单位与责任人、监测人,制订有效的防治措施。

  2、制(修)订《村(居)汛期地质灾害防御群众转移预案

  新增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或者防灾责任人、抢险救灾小组成员、地质灾害威胁情况等发生变化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3月底前完成《村(居)汛期地质灾害防御群众转移预案》的制订或者修订,并纳入当地防汛抢险救灾应急预案。群众转移预案应当报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并在相关村(居)公布。

  受地质灾害威胁的乡村、街道、企业、学校等基层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演练。

  3、开展汛前检查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在汛前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及地质灾害防治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包括已有地质灾害隐患点变化情况排查和对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出现新的安全隐患排查;防治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包括对地质灾害(隐患)点责任人、监测人的落实情况、防灾工作明白卡、避险明白卡的发放情况、警示牌的设立情况检查以及对防灾工作制度、预案、防汛物资等的检查。对防范措施不到位的,要责成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及时整改,发现新的地质灾害隐患且一时不能排险的,要及时纳入群测群防网络或者有关部门监控范围,落实监测人和防灾责任人,采取防范措施。

  4、加强巡查、监测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村(居)委会要组织群众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区域的巡回检查和组织监测人员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发现险情和灾情时,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转移受威胁的人员,情况紧急时,应强行组织避灾疏散,同时按照速报制度要求上报险情和灾情。

  直接威胁在建工程和交通、水利、市政、电力、通讯设施以及学校、旅游区的地质灾害,由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巡查、监测。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应对一些危险性、危害性较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分期分批开展专业监测工作。

  地质灾害重点区域包括:已出现地表开裂等地质灾害活动迹象、极有可能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危险区域;虽然没有出现地表开裂等地质灾害活动迹象,但在汛期暴雨期间容易产地质灾害、需要实施人员转移的高陡边坡、山边河边、低洼地带、矿山等危险区域。

  5、重视预警预报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应会同市气象局根据气象预报、降雨观测资料和地质环境条件等及时作出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指导各区开展防御台风暴雨引发地质灾害工作。预报预警结果应及时报告市政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各区人民政府、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当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等级达到三级或三级以上时,通过厦门电视台等媒体向社会发布。国土资源与气象部门要加强预报工作研究,建设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系统,不断提高预报准确率和预见性,增强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在值班安排、转移避险、回迁时机等方面的指导作用。

  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强对地质灾害点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工作的指导、监督,及时根据监测结果进行地质灾害预警。

  6、严密防范强降雨

  我市的地质灾害大多数由强降雨诱发,各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防灾工作制度,采取措施严密防范强降雨引发地质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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