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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当天气预报日降雨量可能达到50mm(暴雨)以上或累计过程降雨量可能达到80mm以上时,各级防灾责任人、监测人要提高警惕,加强地质灾害防范工作。 (2)当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等级达到三级或三级以上时,各区人民政府接到预报预警后,要依照防灾责任制的规定,逐级将有关信息迅速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区域内的村(居)民,做好防灾抗灾工作: 当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为三级时,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部署防灾工作,加强值班;镇(街)、村(居)防灾负责人应适时组织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区域进行巡查;隐患点和危险区域防灾责任人、监测人、村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环保协管员(下称“协管员”)应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区域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应立即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采取防灾避险措施。 当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为四级时,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24小时值班室值班,做好抢险救灾准备;镇(街)、村(居)防灾负责人组织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区域进行巡查,隐患点和危险区域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协管员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区域的监测和防范;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启动《村(居)汛期地质灾害防御群众转移预案》,适时组织受威胁的群众转移避让。 当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为五级时,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24小时值班室值班,领导带班,并组织做好防灾工作和随时抢险救灾准备(抢险人员随时待命);区人民政府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和抢险救灾指挥系统,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启动《村(居)汛期地质灾害防御群众转移预案》,立即组织受威胁的群众转移,并对其它区域进行巡查和防范,派出应急小分队或者包村干部指导防灾抗灾救灾工作。 汛期地质灾害转移对象:已查明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群众;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山坡、边坡建筑物内的群众;易发生泥石流山沟及沟口(低洼)地带的群众;其他在汛期易发生地质灾害、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地带的群众。 (3)当突遇短时间强降雨(3小时降雨量超过30mm)时,村(居)委会防灾责任人、协管员要及时了解地质灾害(隐患)点和高陡山坡地段的情况,关注雨情,适时组织受威胁的人员转移避险。 (4)按照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防御台风、暴雨的部署开展防灾抗灾工作。 7、设置警示标志 各区人民政府应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划定的危险区域予以公告,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地质灾害隐患点所在地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根据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群众转移预案,制作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到有关单位和个人。 防灾明白卡应当明确地质灾害位置、类型、规模、威胁对象、预警信号等内容。 避险明白卡应当明确转移负责人、转移路线、自然灾害避灾点(或临时避灾场所)、应急联系方式、联系人等内容。 8、落实汛期值班制度 汛期期间,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值班工作,国土资源部门和各防灾单位要实行24小时值班;逢台风暴雨、强降雨时,按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部署,加强值班和领导带班;当发生地质灾害时,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值班。值班人员要认真接听各地雨情、汛情、险情、灾情报告,并按规定报告、转达、处理。 汛期期间市、区两级政府办公厅(室)值班电话和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工作联系电话等详见附件2《2011年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联系电话一览表》。 (三)加强应急处置 1、及时抢险救灾 地质灾害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启动相应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工作。应急指挥部要及时部署和组织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迅速开展应急调查,查明险、灾情发生原因、影响范围、发展趋势等情况,划定危险区域,加强监测,做好抢险救灾的技术指导工作;抢险救灾队伍要迅速进入现场排险和抢救受灾人员,转移受威胁群众,抢修交通、供水、供气、供电、通信设施、水利设施和其它受灾工程;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本部门的职责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及时组织人员赶赴现场,有效提供应急保障。灾(险)情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