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回收企业要在2个工作日内,及时准确地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的相关信息,包括回收旧家电的类别、品牌、产品制造商、规格、型号、机身序列号(产品生产编号)、购买人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旧家电回收价格、以旧换新凭证序列号等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不得影响交售人购买新家电时享受补贴政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进行转让、出售,套取财政补贴。 第三十九条 购买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和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到中标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购买人购买新家电时直接申报家电补贴,由家电销售企业予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销售企业按销售价格向购买人开具发票,并在发票上注明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序列号,指导购买人填写《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当场垫付补贴资金,按照新家电的正常销售价格减去补贴金额后收取货款。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立即告知购买人,按销售价格收取货款。家电销售企业在销售新家电时直接向购买人垫付补贴资金后,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 第四十条 购买人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1)以旧换新凭证;(2)购买新家电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返还);(3)《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4)购买人有效身份证件或相关法人单位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二、中标回收企业运费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核及兑付 第四十一条 中标回收企业将收购旧家电销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向拆解处理企业开具销售发票,发票要注明交售旧家电的产品类别、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等信息。 第四十二条 根据实际销售旧家电数量,回收企业直接申报运费补贴,由拆解处理企业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直接垫付运费补贴,同时指导回收企业填写《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资金申报表》。对不符合补贴规定的,应立即告知回收企业。 第四十三条 回收企业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1)以旧换新凭证;(2)销售旧家电的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返还);(3)《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资金申报表》。 三、家电销售企业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核及兑付 第四十四条 家电销售企业每半个月对购买人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凭新家电销售发票、以旧换新凭证和《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报送当地县级商务部门审核,县级商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无误后,编制《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汇总表》,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申领补贴资金。 第四十五条 县级财政部门在接到申报资料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工作,并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家电销售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四十六条 家电销售企业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的材料:(1)《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汇总表》;(2)以旧换新凭证;(3)购买新家电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返还);(4)《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5)购买人居民身份证件或相关法人单位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四、拆解处理企业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核及兑付 第四十七条 拆解处理企业按月对完成拆解处理的以旧换新旧家电产品品种、数量进行统计,并对回收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将以旧换新凭证、《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资金申报表》和《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报送企业注册地所属州(市)级环保部门审核,州(市)级环保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无误后,编制《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资金汇总表》和《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资金汇总表》,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申领拆解处理补贴资金和已垫付的运费补贴资金。 第四十八条 州(市)级财政部门在收到拆解处理企业申报材料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工作,并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家电拆解处理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四十九条 拆解企业申报运费补贴时应当提供的材料:(1)《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资金汇总表》;(2)以旧换新凭证;(3)销售旧家电的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返还);(4)《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资金申报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