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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财政部
【发文字号】 财会[2011]8号
【颁布时间】 2011-04-11
【实施时间】 2011-04-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37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2011年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和《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财会[2007]7号),财政部决定于2011年组织开展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注册会计师系列)评选表彰工作。有关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践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国家人才强国战略,表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作出重大贡献、取得突出业绩的优秀注册会计师,树立当代注册会计师楷模,塑造注册会计师行业良好形象,激励广大注册会计师崇尚诚信、勤奋敬业、开拓创新、创先争优、多创佳绩,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组织领导

  成立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注册会计师系列)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财政部副部长王军担任组长,财政部会计司、监督检查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规划、决议评选表彰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评选表彰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会计司司长杨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长陈毓圭共同担任,会计司副司长欧阳宗书、监督检查局副局长郜进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副秘书长杨志国担任办公室副主任。评选表彰办公室负责评选表彰活动相关的各项日常工作。

  2011年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注册会计师系列)评选表彰活动总体方案由财政部会计司、监督检查局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共同协商拟订;候选人初审相关工作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牵头,会计司参与;相关文件材料制发以及评选出来的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申请作为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候选人等相关工作由会计司牵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参与;候选人公示、公众投票等事宜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牵头,会计司参与;组织专家委员会评审、进行实地考察、上报评选结果、召开评选表彰大会等由会计司会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实施。

  专家评审委员会作为评选表彰工作的初评机构,由财政、工商、税务等有关政府部门、行业组织、企业界、会计理论界的专家、学者组成。

  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设立相应的机构,负责本地区的评选表彰和推荐工作。

  三、评选范围

  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或5年以上)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人员。

  四、评选条件

  参加评选的候选人必须热爱祖国,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崇尚诚信、勤奋敬业、开拓创新、创先争优、多创佳绩,在社会上、行业内得到广泛认可,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依法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提升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保护投资者、债权人、社会公众合法利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国家经济信息安全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宣传贯彻国办[2009]56号文件和贯彻落实特殊普通合伙转制、事务所内部管理一体化等行业改革、管理与发展重要决策部署中发挥表率作用、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行业党建和创先争优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积极履行公民义务和社会责任,投身社会公益事业,树立和维护注册会计师行业良好形象和声誉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积极推动所在会计师事务所“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为扩大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注册会计师工作其他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和作出突出贡献的。

  凡因执业活动违法违纪受过行业惩戒、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或因本人过错给本会计师事务所造成不利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不得作为推荐对象。

  凡本人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在最近5年(或5年以上)存在严重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及有关财经法规的行为,且与本人执业活动或职权范围有直接关系的,或本人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有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和工会经费,违规裁员等情形之一的,该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不得参与评选表彰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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