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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本溪市政府
【发文字号】 本政办发[2011]52号
【颁布时间】 2011-04-12
【实施时间】 2011-04-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37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关于本溪市封闭地下水取水工程工作方案

[接上页]


  3.落实责任,强化考核。封闭地下水取水工程实行目标考核制和问责制。因替代工程延迟竣工导致地下水取水工程未能按期封闭,按照人事管理权限追究当地政府相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对应予强行封闭的地下水取水工程未采取封闭措施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4.严格应急备用水源管理。被转为应急备用水源的城镇地下水取水工程,只能在应急情况下启用,且在启用后24小时内向市水务局和省水利厅备案,应急情况结束后立即停止取水。

  

  5.加强领导,协调配合。封闭地下水取水工程涉及面广,牵涉部分人员切身利益,该项工作牵头部门要科学谋划,认真组织,避免激化矛盾,保证工作落实。相关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积极选派骨干力量,认真做好配合工作。

  

  6.鼓励公众参与,发挥群众监督作用。要建立非法开采地下水有奖举报制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宣传作用和舆论监督作用,形成合力严厉打击非法开采地下水行为。

  

  
本溪市水务局

  

  二○一一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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