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办发[2011]35号
【颁布时间】 2011-03-23
【实施时间】 2011-03-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38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清理检查工作方案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清理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1〕35号)


  

  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清理检查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天津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

  和农村土地整治清理检查工作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土资源部有关要求,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就认真开展我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清理检查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清理检查2006年以来我市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以及以各种名义擅自开展建设用地置换等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全面梳理,按照增减挂钩试点要求,严肃纠正规范;认真总结相关工作经验,完善规章制度,加强监督管理;深入研究体制机制等深层次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推进改革创新。

  同时,加强信息化建设,强化国土资源"一张图"动态监管,确保我市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规范、健康、有序开展。

  二、检查对象

  以区县为考核单位,全面清理检查2006年以来我市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含第一批到第四批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的各个项目。

  三、主要任务和工作目标

  (一)对增减挂钩试点开展清理检查。对国土资源部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增减挂钩试点,从增减挂钩试点周转指标管理、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设置、项目区审批、拆旧复耕及耕地质量、安置建新、收益分配、权属调整、尊重农民权益等方面进行全面清查和总结规范。重点要对片面追求建设用地指标、不顾条件大拆大建、违反农民意愿、不合理分配资金、未按土地整理复垦责任书和土地整体审批要求落实有关工作等行为进行严肃整改;对不符合要求的地方政策文件予以修改或废止;对规范的做法和典型经验进行总结提升;对增减挂钩的现实和长远作用及综合性操作办法进行探索研究,并制定和落实进一步加强增减挂钩试点监管的措施。

  (二)对增减挂钩试点外开展的建设用地置换进行清理检查。对在国土资源部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增减挂钩试点之外,区县在推进农村新居建设、危房改造和示范村建设等工作中,开展城乡建设用地置换、调整使用的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检查。区县要摸清增减挂钩试点以外以各种名义开展的城乡建设用地置换、调整使用的情况,对不符合《通知》规定,涉及建设用地置换、复垦土地周转等的地方政策文件和相关规定一律予以废止;对继续在增减挂钩试点以外进行建设用地置换和复垦土地周转的,一律停止实施,进行整顿规范。

  (三)对农村土地整治的清理检查。对农村土地整治中涉及建设用地整治的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检查,重点摸清农村建设用地整治节约土地留用分配、使用、资金管理以及确权登记发证等情况,对不符合《通知》精神的地方政策文件进行修改或废止。同时,认真总结农村土地整治工作中的典型经验和好的做法,研究制定做好农村土地整治的办法和措施。

  四、工作安排

  清理检查工作从2011年3月26日开始至5月30日结束,分学习自查、清理检查、整改纠正、迎检四个阶段。

  (一)学习自查阶段(3月26日至3月27日)。区县人民政府及增减挂钩试点单位(以下简称试点单位)在认真学习《通知》和国土资源部有关文件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对照工作目标积极开展区县和项目区自检自查,如实准确填报工作方案的有关附表(见附件),认真撰写本区县和项目区的自查清理报告,于3月27日前以区县人民政府名义送市国土房管局。

  (二)清理检查阶段(3月28日至3月31日)。在区县和试点单位自查清理工作结束后,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对自查清理报告有关情况进行清理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文件资料和现场复查等方式,检查区县和项目区增减挂钩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核实填报和报告内容,汇总材料上报国土资源部和抄送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