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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整改纠正阶段(4月1日至4月30日)。按照国土资源部制定的纠正整改政策意见,对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风险点逐一进行排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组织纠正整改,完善相关制度措施,并总结好的经验和典型做法,形成整改工作情况报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国土资源部,同时抄送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 (四)迎检阶段(5月1日至5月30日)。在上述工作基础上,进一步规范提升我市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的水平,全力做好迎接国土资源部等有关部门抽查的准备工作。 五、工作措施 (一)统一组织,加强领导。成立天津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清理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此次清理检查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市长熊建平、李文喜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和市国土房管局主管领导同志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国土房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等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房管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试点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清理检查工作,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统一部署,成立相应的工作班子,建立相关工作机制,逐级动员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和目标,做好自查清理、纠正整改等各项工作,务求取得实效。 (二)统筹兼顾,协同配合。各有关部门、试点单位要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加强沟通、配合,积极开展工作。在自查清理过程中,对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做好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支持,共同研究解决。对清查整改和增减挂钩试点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要通过报纸、网络宣传公示,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加强媒体、社会公众监督,保证清理检查全面、真实、可靠。 (三)全面清理,认真整改。区县人民政府和试点单位要在全面自查清理、明确问题的基础上,区分不同情况,分类提出纠正和整改意见。对未按要求完成自查清理或整改不到位的区县和项目区,市国土房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等有关部门可要求进行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期间暂停下达该区县增减挂钩试点周转指标,暂停该区县的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审批。 (四)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市有关部门、区县人民政府、试点单位要通过清理检查工作,认真总结经验,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完善制度,确保规范执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通知》和增减挂钩试点以及农村土地整治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工作内容和程序,完善项目区管理制度和收益分配机制,严格监管,确保我市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附件:1.区(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情况表 2.区(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外开展的建设用地置换等情况表(按项目区管理) 3.区(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外开展的建设用地置换等情况表(未按项目区管理) 4.区(县)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实施情况表 5.区(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落实复垦责任书和整体审批情况自查表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 附件1 区(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情况表 单位:万亩、万元、户
填表单位: 填表日期: 填表说明:1、本表填写经国土资源部批准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情况。 2、项目区名称:填写批准的项目区名称。 3、项目区周转指标面积:填写经批准安排的项目区周转指标。 4、审批方式:填写审批机关及文号。如项目区只实行整体审批,填写整体审批机关和文号;只实行农转用审批,填农转用审批机关和文号;两种情况都有的,两者都填。 5、项目区位置:填写建新区和拆旧区所在乡(镇)。 6、符合规划情况:根据项目区符合规划的情况,分别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含挂钩规划)栏填“是”或“否”。 7、项目区实施起止时间:填写项目区批准实施至项目区实施结束归还周转指标的时间。 8、实际建新面积:填写项目区内实际建设占用土地面积,并分别按农村建设用地和城镇建设用地填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