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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粤食药监食[2011]74号
【颁布时间】 2011-04-11
【实施时间】 2011-04-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38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1年广东省餐饮服务环节整治违法添加物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1年广东省餐饮服务环节整治违法添加物工作方案》的通知

  (粤食药监食〔2011〕74号)


  

  各地级以上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深圳市市场监管局,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梅州、阳江、湛江、茂名市卫生局:

  

  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结合贯彻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卫监督发〔2011〕5号)要求,我局制定了《2011年广东省餐饮服务环节整治违法添加物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2011年广东省餐饮服务环节整治违法添加物工作方案

  


  为继续深入做好餐饮服务环节整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进一步规范餐饮服务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调味料的行为,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督促餐饮服务单位认真落实食品添加剂采购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积极探索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调味料的有效管理手段,坚决依法打击在餐饮服务环节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公众饮食安全。

  

  二、主要措施和时间安排

  

  (一)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开展自查自纠(5月底前)

  

  通过召开培训会、上门宣传或发放告知书等形式,督促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对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调味料的行为开展自查自纠,并将使用的含有人工色素(名单见附件1)的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调味料的产品名称、生产单位、用于加工制作的食品等情况报送餐饮服务监管部门。

  

  (二)开展专项检查(5月-7月)

  

  以经营范围含制售面点糕点、烧卤熟食项目的餐饮服务单位,学校食堂以及火锅店为重点,对辖区内的餐饮服务单位进行全面检查。着重检查餐饮服务单位加工操作场所和库房是否有使用或存放可能违法添加入食品的非食用物质及不合格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调味料的情况;监督检查餐饮服务单位是否有为单纯改变菜肴的色香味或掩盖食品变质等而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或违反规定的范围和剂量使用添加剂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

  

  (三)建立完善食品添加剂与食品调味料采购和使用管理制度(7月-9月)

  

  综合汇总自查和专项检查情况,指导辖区内的餐饮服务单位建立完善食品添加剂与食品调味料的采购和使用管理制度。

  

  一是督促餐饮服务单位认真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管理制度,严禁采购和使用无合法生产资质或标签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调味料。食品添加剂标签必须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生产许可证编号;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等。食品调味料标签要载明名称、规格、净含量、成分或者配料表(所含食品添加剂必须单独标明并使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生产许可证编号等。

  

  二是规范食品添加剂的保管、使用制度。对采购的食品添加剂要统一存放于专用橱柜,并标识 “食品添加剂”字样,有专人保管,依法依规使用并建立使用台帐,对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名称、生产单位、用于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种(用途)、使用量、使用时间、责任人进行登记。除用于部分饮品加工和糕点表面的修饰外,严禁餐饮服务单位在食品加工制作中使用人工色素和含有人工色素的食品调味料(包括某些品牌的吉士粉、果味膏、叉烧汁、烧味汁、茄汁等)。

  

  三是餐饮服务单位自行配制食品调味料,其原料必须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有合法进货渠道和产品合格证明,并建立配制使用台帐,对原料的生产经营单位、配制比例、用于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种(用途)、使用量、使用时间、储存期限、责任人进行登记。

  

  (四)组织开展监督抽检(全年)

  

  省局将根据近年来的监督抽检结果和国家局的有关工作安排,制定2011年广东省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计划,重点监测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办印发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所列的有关品种和项目。各地也要积极开展监督抽检工作,及时发现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针对性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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