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办[2011]20号
【颁布时间】 2011-04-01
【实施时间】 2011-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39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全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接上页]


  三、全面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七)做好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工作。坚持“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机制、依申请公开受理机制、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加强工作沟通协调,不断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完善新闻发布、政府公报等形式,发挥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的便民服务功能。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配套制度,着手制订我省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

  

  (八)稳妥推行财政预算决算公开。积极推进财政预算、预算执行和决算信息公开,及时公开各级政府财政总预算和总决算、部门预算和决算。编制涉及民生的重大项目预算,要通过适当方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进一步加大基层财政专项支出预算的公开力度,重点推进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住房保障支出以及“三农”等方面的基层财政专项支出信息公开,主动向社会公开社会事业和民生工程等资金管理政策和分配结果。

  

  (九)大力推进基层政务公开。完善省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针对基层政府特点优化信息公开目录,方便各单位规范发布政府信息。研究制订依托电子政务平台推进公开和服务的基本指导目录,在部分县(市、区)开展依托电子政务平台推进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试点。加强与市、县的工作联系和对基层的业务指导,总结推广基层政务公开的成功做法,大力推进城市街道、社区和乡镇政务公开。

  

  (十)全面推进办事公开。进一步拓展办事公开领域,扩大基层办事公开的范围,依法推进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与群众密切相关的各类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所有面向社会服务的政府部门以及医院、学校、公交、公用等公共事业领域,建立健全办事公开制度,规范办事公开目录和指南,重点公开办事依据、岗位职责、服务承诺、收费项目、工作规范、办事纪律、办事结果、监督渠道等内容,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提供优质、高效、便利的服务。

  

  四、加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

  

  (十一)大力推进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进一步巩固提高市、县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成果,严格实行“审批职能集中、审批事项集中、审批人员集中”。扩大试点范围,积极推进省级行政审批权“两集中、两到位”改革。

  

  (十二)积极创新政务服务体制和机制。继续清理现有审批事项,做到应减必减;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加强审批流程管理,创新审批运行机制,推动审批事项规范运转;全面推进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再造审批流程,实现更多项目、更多部门、更多层级的联合办理。制定并实施清理精简前置审批和前置条件、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专项活动方案,进一步解决行政审批服务效率“瓶颈”问题。高标准建设两个省管集中区政务服务平台,推动行政审批权前移,开辟行政审批服务项目“绿色通道”,努力为承接产业转移提供优质高效“一站式”审批服务。

  

  (十三)全面实施行政服务标准化。各地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规范各级各类政务(行政,下同)服务中心名称,场所标识、机构性质、进驻部门,办理事项和运行模式,大力推进全省政务服务中心实施行政服务标准化。省政务服务中心搬迁新址后,全面实施标准化管理,做到服务标准化、流程规范化、管理精细化,力争建成“省内龙头、全国一流”的综合服务平台,逐步实现省、市、县三级联动,进一步规范和提升全省政务服务中心的管理和服务水平。

  

  (十四)充分发挥信息技术支撑作用。完成省“网上行政服务工程”建设任务,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改进组织和管理,推动实现政府部门之间和不同层级政务服务中心之间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做到上下联动、前后互动。大力推动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办理,大幅提高审批效率。实施电子监察,将行政效能监察“关口”前移,对审批服务全过程开展实时监督。

  

  (十五)整合政务服务资源。进一步加强统一规划和资源整合,以政务服务中心为主体,逐步实现各级各类政务服务平台的联接与融合,形成上下联动、层级清晰、覆盖城乡的政务服务体系。加强省招商服务中心建设,实现全省招商服务信息共享、功能共用、前后互动和上下联动,为全省招商引资提供规范、阳光、高效的服务。完善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源交易、公共产品生产领域的市场运行机制,推动建设工程招标、政府采购、土地和产权交易等活动集中到统一平台上运行,建立省级统一招投标有形市场,着力解决招投标方面的突出问题。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