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粤价[2011]77号
【颁布时间】 2011-04-12
【实施时间】 2011-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39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的管理办法(试行)

[接上页]
计入定价成本的企业职工工资总额、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费用应按下列标准核定:

  (一)职工工资总额,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等。

  计入定价成本的职工工资总额按照核定的企业职工人数和人均工资核定。

  ⒈职工人数:⑴有具体定员标准规定的,按照规定的定员标准确定;没有具体规定,但存在行业公认的定员标准范围的,应按照定员标准范围和企业实际生产能力合理审定。实际职工人数超过定员标准上限的,按定员标准上限核定;实际职工人数低于定员标准下限的,据实核定。

  ⑵职工人数没有定员标准或原行业定员标准不符合目前实际情况的,可以参考本地区或本省范围内同类可比企业人均劳动生产率等综合确定。

  ⑶公共汽车营运企业的管理与工程技术人员,不得超过核定的全部职工人数的12%,服务人员不得超过核定的全部职工人数的7%。

  ⒉人均工资:计入定价成本的职工平均工资最高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该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⒊因依法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而给予的补偿按照一定年限分摊列入管理费,分摊年限一般不低于5年。

  (二)职工福利费,指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列入定价成本的职工福利费,按照不超过核定的职工工资总额的14%据实核定。

  (三)社会保险费,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费用。社会保险费的计提基数按照核定的相应职工工资水平确定,计提比例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确定。

  (四)住房公积金,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缴纳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计提基数按照核定的相应职工工资水平确定,计提比例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确定。

  (五) 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按照核定的职工工资总额及国家统一规定比例核定。

  第九条  燃料费,指营运车辆运行中为满足汽油、柴油等各种燃料、润料耗用所需支付的费用。燃料购进价格明显高于同期同类产品市场平均价格的,原则上应当按照同期同类产品市场平均价格确定其进货成本。燃料费可依据有关车辆技术指标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考虑确定,但平均百公里消耗量不得超过监审年度前三年平均百公里消耗量。

  第十条  轮胎消耗费,指营运车辆耗用的外胎、内胎、垫带、轮胎的翻新及修补费用。各地可依据有关车辆技术指标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考虑确定,但平均消耗量不得超过监审年度前三年平均消耗量。

  第十一条  修理费,指营运车辆进行各级护养和小修所发生的工料费用、修复旧件费用和行车用机油费用,以及车辆大修费用。年修理费按不高于核定的固定资产原值的 2 %据实核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一)一次性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该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

  (二)经修理后该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延长;

  (三)经修理后该固定资产生产能力提高;

  (四)经修理后该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租赁有效期内平均摊销。自有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当计入固定资产原值,并按预计尚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

  第十二条  通行费,指企业在营运过程中支付的车辆通行费用,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隧道费、过渡费、年票费等,据实核定。

  第十三条  事故损失费,指营运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因行车事故所发生的净损失。有旅客保险收入的企业,其旅客伤亡事故损失不得计入定价成本;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而造成的非常损失,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企业发生的机损、行车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等事故损失费,据实核定。

  参加保险的企业,保险公司给予企业的无赔偿优待,应冲减成本。

  第十四条  业务招待费是指公共汽车营运企业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费用。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列入管理费用,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折旧,原则上按照当次定价成本监审确定的固定资产原值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规定的折旧年限的中值,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残值率取4%。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