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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鞍山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鞍山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3号
【颁布时间】 2011-03-30
【实施时间】 2011-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39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鞍山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鞍山市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13号)


  

  2010年11月25日鞍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鞍山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已于2011年3月30日经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鞍山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2010年11月25日鞍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强化社会建设和管理,保障和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辽宁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全社会长期的共同任务,应当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运用政治、法律、行政、经济、文化、教育等多种手段,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化解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促进社会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持打击和防范相结合、预防工作为主,专门机关和群众路线相结合、发动和依靠群众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目标。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目标,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目标,并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领导责任制,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主要领导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全面责任,主管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参与,确保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的落实。

  第八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任务:

  (一)打击各种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惩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

  (二)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建设,建立和完善治安防控体系,严密社会管理,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

  (三)建立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调解联动工作机制,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化解社会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

  (四)依法推进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规范化、信息化、社会化建设,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五)教育、挽救和改造违法犯罪人员,做好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

  (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强化对公民特别是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和行为规范教育,提高公民道德素质,增强法制观念;

  (七)组织开展平安创建活动,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行为,营造维护治安人人有责的社会氛围;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  市、县(市)区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

  (二)研究部署本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三)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各部门、各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四)检查、考核本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和领导责任制的执行情况,依照本条例决定或者建议奖惩;

  (五)加强社会治安动态监测以及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适时向社会通报本地区社会治安状况,受理人民群众对社会治安工作的批评、建议和意见;

  (六)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其他事项。

  市、县(市)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条  乡、镇、街道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

  (二)落实本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制定的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和平安创建活动等部署;

  (三)排查化解辖区内矛盾纠纷;

  (四)参与有关治安、安全排查整治等专项行动;

  (五)协调落实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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