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鞍山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鞍山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3号
【颁布时间】 2011-03-30
【实施时间】 2011-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39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鞍山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接上页]
(六)组织开展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和对社区矫正人员、吸毒人员等重点人员的帮教管控;

  (七)加强对社区闲散青少年、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流浪儿童、农村留守儿童等青少年群体的教育、服务、救助和管理工作;

  (八)协同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国家安全教育、法律援助、安全生产监管、交通管理、消防管理等工作;

  (九)全面掌握辖区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形势,提出工作建议。

  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村民、居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以及防盗、防火等安全教育;

  (二)动员和组织村民、居民和辖区单位、其他组织参与平安建设,开展群防群治活动,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三)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活动,调处民间纠纷,收集、反馈涉及社会稳定的信息动态;

  (四)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以及对有轻微违法犯罪人员、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帮教工作;

  (五)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或者指定具体部门负责,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对本单位人员的法制教育;

  (二)协助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三)加强治安防范,预防案件和事故的发生;

  (四)排查调处矛盾纠纷,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五)对本单位违法犯罪人员的教育、挽救、改造工作;

  (六)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单位的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教育、管理工作;

  (七)参加所在地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八)向所在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报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提出建议;

  (九)参与所在地的平安建设。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国家安全等部门,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外,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还应当开展下列工作:

  (一)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有关工作;

  (二)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工作;

  (三)结合办案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督促有关单位加强管理,消除隐患;

  (四)制定应急预案,依法处置危害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

  第十四条  家庭有义务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处理好成员之间的关系和邻里关系,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思想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增强防范意识,提高防范能力。

  第十五条  公民应当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加强自身安全防范,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给予保障。应当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

  第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安排必要的经费。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见义勇为专项奖励保护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见义勇为人员。

  市、县(市)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见义勇为行为的申报认定、表彰奖励和宣传、救助工作,以及见义勇为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第十九条  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影响社会治安稳定重大案件的调查,及时查处领导干部失职、渎职和工作人员的不作为行为。

  第二十条  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的宣传。

  第二十一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行奖惩制度和一票否决权制。各地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为单位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和主要领导、主管领导、治安责任人评选先进、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并征求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地区、单位及其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治安责任人,由人民政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