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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11]90号
【颁布时间】 2011-04-11
【实施时间】 2011-04-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40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绿化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绿化的意见

  (渝办发〔2011〕90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变“荒山穷山”为“秀山宝山”,深入推进“森林重庆”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绿化提出如下意见:

  

  一、意义和目标

  

  宜林荒山荒地绿化是“森林重庆”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统筹城乡林业发展、进一步优化生态环境的重大举措,是增强农村经济发展潜力、促进“两翼”农户万元增收的有效途径。目前,“森林重庆”建设虽已取得阶段性胜利,但发展尚不平衡,全市仍有约300万亩确权荒山荒地没有绿化。在“森林重庆”建设的攻坚阶段,全市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绿化放到重要议事日程,大力开展以“创绿色家园,建富裕新村”为主题的“绿山富民”行动,从2011年起,力争用3年时间全面消灭我市宜林荒山荒地。

  

  二、建设要求

  

  (一)科学规划,整体推进。全市各地要对现有宜林荒山荒地全面摸底调查,掌握宜林荒山荒地的分布、权属、类型、规模及立地条件等基本情况。按照3年绿化期限,以乡镇为单元,抓紧编制实施规划,将宜林荒山荒地绿化任务规划到小班。规划做到“五个结合”:与森林工程总体规划相结合,与国家退耕还林、石漠化治理、天然林保护等林业重点工程规划相结合,与新农村建设、林农增收规划相结合,与旅游发展规划相结合,与公路、铁路、水库、矿山、工业园区等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相结合。要坚持“整体推进,重点突破”的原则,以交通干道、江河两岸、重要水源和水土流失区的宜林荒山荒地绿化为重点,分步组织实施,带动构建大型森林组团,突出景观效应、生态效应、经济效应。

  

  (二)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坚持“因地制宜,适地适树,生态优先,宜经则经”的原则,注重增资源、增效益、保质量、保成效。对有林地、疏林地、杂灌木林地开展抚育经营和补植补造,保护好现有植被,避免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对确权宜林荒山荒地实现全面绿化;对退耕还林失败地,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补助种苗款,退耕农户及时开展补植;对“大字报地”、25度以上陡坡地,原则上全部退耕用于营造生态、经济兼用林;对广种薄收的缓坡耕地,在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栽植经济林;对“四旁”隙地见缝插绿,种植经果林或珍贵树种。

  

  (三)科学种植,注重实效。按照适地适树、林分稳定性和造林可行性原则,科学选择造林树种,提倡造林树种良种化、乡土化、多样化,大力培育“混交、复层、异龄”的健康森林。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在有条件的地方优先选择经济树种,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坚持选用良种壮苗造林,在海拔600米以下区域,对经济林按品种确定苗木规格,对生态林采用胸径3―5厘米以上大苗造林;在海拔600米以上区域选用1―2年生优良适生壮苗。当年造林成活率要达到95%以上,3年保存率不低于90%,面积核实率达到100%。

  

  三、工程管理

  

  (一)计划管理。实行造林任务与补助资金“双包干”。市里根据全市宜林荒山荒地调查摸底情况,将建设任务总额包干到各区县(自治县),每年下达预安排计划,统一补助标准,实行资金报账制。各区县(自治县)按照总额包干任务,自行确定年度建设计划、实施地块、投资标准等。

  

  (二)种苗管理。全面推行种苗“一签两证”制、种苗生产供应招标制、市外调种(苗)准入制、种苗价格最高限价制和种苗质量责任追究制。大力加强苗圃基地建设,积极推进 “林苗一体化”,优先保障荒山造林苗木供应,着力推行定品种、定规格的定向育苗方式,实行“订单育苗、定价收购、定向栽植”,提倡“就地育苗,就近造林”。切实加强信息服务,建立稳健的市场交流平台。严格种苗行政执法,加大种苗质量自检和市级种苗质量抽检力度,强化种苗检疫检验,努力推进林木良种化进程。

  

  (三)质量管理。全面推行“工程管理五制”,切实加强工程档案管理。全市各地要按照作业设计分段招标,聘请有造林绿化资质的专业公司造林;统一招标确定具有监理资质的单位或中介机构全程监理;实行“造管一体”,积极推行造林业主包成活并管护3年后交林权所有者的造林管护办法。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将宜林荒山荒地绿化与森林工程建设结合起来,一并组织开展年度自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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