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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文字号】 建精[2011]56号
【颁布时间】 2011-04-15
【实施时间】 2011-04-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41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第三批全国文明单位推荐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第三批全国文明单位推荐工作的通知

  (建精[2011]5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委、市政市容委、国资委、水务局、园林绿化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园管理中心,天津市规划建设交通工委,上海市建设交通党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市政委、规划局、国土房管局、园林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机关各单位:

  

  为充分展示党的十七大以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丰硕成果,推动创建活动深入发展,中央文明委今年将评选表彰第三批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中央文明办分配给住房城乡建设系统18个全国文明单位名额,并要求对2008年表彰的第二批全国文明单位进行复查。为做好评选推荐和复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三批全国文明单位评选推荐办法

  

  (一)推荐范围

  

  2008年表彰的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2008年以来受到省(区、市)表彰的文明单位;2007年表彰的全国建设系统先进集体、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已荣获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称号的除外);中央文明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旅游局2005年、2008年表彰的全国创建文明风景旅游区先进单位。以上符合全国文明单位评选条件的,可作为推荐对象。

  

  (二)推荐条件

  

  见附件1《全国文明单位评选标准》。

  

  (三)评选程序及要求

  

  1、各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从符合推荐范围和条件的单位中(不包括城市公交行业、出租汽车行业及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择优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推荐1个单位,参加全国文明单位的评选工作。北京市、重庆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的推荐工作由市建委牵头组织。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市规划建设交通工委、上海市建设交通党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于2011年6月30日前,将推荐报告和《全国文明单位申报表》(附件2)、先进事迹材料(2000字以内)、反映创建工作情况的图片资料(各一式2份)以及上述全部资料的电子版一并报部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逾期不报,视为不推荐。

  

  2、部根据各地推荐意见,优中选优,确定18个全国文明单位候选单位。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中国建设报》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向中央文明办推荐。

  

  3、中央文明办审核后,征求被推荐单位所在省(区、市)意见,组织抽查,将拟表彰名单在中央主要新闻媒体进行公示。综合公示和核查情况,提出建议名单,报中央文明委审定后予以表彰。

  

  二、第二批全国文明单位的复查办法

  

  (一)文明单位自查申报

  

  请有关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别通知2008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推荐并受到表彰的全国文明单位(附件3),依据《全国文明单位评选标准》认真进行自查。自查符合条件的,填写《现有全国文明单位复查申报表》(附件4),经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于5月13日前,将复查申请报告、《现有全国文明单位复查申报表》、自查报告(2000字以内)各一式2份及上述资料电子版一并报部文明办。

  

  (二)部文明办审核复查

  

  部文明办依据《全国文明单位评选标准》,于5月中下旬,组成复查组,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和复查,并逐个写出复查意见,于7月30日前,将复查报告报中央文明办。

  

  对于工作滑坡或发生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员工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及刑事案件,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黄赌毒”丑恶现象,邪教活动等重大问题的,取消其文明单位称号。

  

  (三)中央文明办抽查确认

  

  中央文明办组织对拟保留荣誉称号的文明单位进行资格审核和抽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确认。

  

  三、有关要求

  

  (一)要充分认识评选推荐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这次评选表彰作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具体实践,作为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抓手,精心组织,抓紧抓好。

  

  (二)要严格按照推荐范围、条件和程序,规范操作、公开透明、严谨有序、优中选优。坚持群众标准,走群众路线,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向基层单位倾斜,真正把那些工作基础扎实、创建成绩突出、在本系统具有示范作用的先进单位推荐上来,使推荐结果经得起群众和实践的检验。对于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严肃查处并取消参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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