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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环境保护部
【发文字号】 环发[2011]43号
【颁布时间】 2011-04-15
【实施时间】 2011-04-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41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环境保护部关于做好“十二五”时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四是抓好经济发展快、资源环境与城市发展矛盾突出的区域重点城市的规划环评,科学规划城市功能定位和优化空间布局,提高环境承载力对城市发展的优化调控作用,不断改善城市的环境质量和水平。

  

  五是统筹资源能源开发和生态环境安全,着重抓好资源富集、开发强度较大、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的资源能源开发区域的规划环评,推动形成有利于维护区域资源能源安全又不损害生态安全的资源开发格局。

  

  六是结合西部大开发、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中部崛起和东部地区率先发展的区域发展总体战略的实施,重点加强“两高一资”行业的规划环评,防止落后产能向中西部转移,避免出现新的布局性和结构性环境问题。

  

  (三)加强能力建设,构建科学严谨、扎实有效的基础支撑体系

  

  一是加强机构建设。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规划环评管理工作;加大对技术评估机构建设的支持力度,提升技术支撑能力。

  

  二是增强队伍能力建设。继续加强环评管理人员和环评技术人员培训,不断创新培训模式,丰富培训内容,提升规划环评人员的业务能力。

  

  三是推动理论和技术方法研究。开展规划环评的理论和技术方法研究,交流先进理念和经验,推进规划环评的理论创新和技术进步。

  

  四、完善规划环评工作的长效机制

  

  (一)加快制定地方性法规。加快制定促进规划环评实施的地方性法规,不断丰富和完善规划环评的法律体系,为规划环评工作开展提供更加完备的法律保障。

  

  (二)积极推动建立部门合作。积极完善与发改、工信、国土、交通、水利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主动了解有关部门“十二五”规划的编制任务,推进规划环评早期介入、全过程参与规划编制工作,增强规划环评参与综合决策的深度和广度。

  

  (三)完善分类管理和分级审查制度。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一地三域十专项”不同类型的规划环评分类管理具体要求,提高规划环评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不断完善分级审查机制,明确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编制的规划环评文件的审查主体和程序要求。

  

  (四)强化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的联动。对未进行环评的规划所包含的建设项目,不予受理;已经批准的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修订的,应当重新或补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已经开展环评工作的规划,其包含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可以适当简化。

  

  (五)推进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对于“十一五”期间实施的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应督促规划编制部门及时组织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增强规划环评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六)完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机制。对于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环评,要及时公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完善规划环评社会参与平台,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规划环评的良性互动局面。

  

  五、近期主要工作安排

  

  今年是“十二五”的开局之年,是谋篇布局的关键时期。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紧紧抓住“十二五”规划编制的大好机遇,牢牢把握主题、主线和新要求,深入做好规划环评工作,推进环境保护参与宏观决策,提升从宏观战略层面解决环境问题的能力,实现地区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近期应着重抓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做一次汇报,全面部署。结合本通知精神,向政府做一次工作汇报,明确本地区“十二五”时期规划环评工作目标任务和实施方案,全面部署,落实责任,分工协作。

  

  (二)进行一次梳理,明确目录。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要求,对照《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环发〔2004〕98号),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十二五”规划的编制任务做一次梳理,进一步明确本地区“十二五”时期开展环评的规划具体目录。

  

  (三)开展一批试点,探索模式。抓一批规划环评的试点,探索适合本地区开展规划环评工作的方式方法,从不同层面、不同领域推动规划环评工作的开展,为规划环评优化经济发展积累经验。

  

  (四)组织一次交流,总结经验。召开规划环评工作交流会,总结“十一五”期间规划环评工作开展的成就和经验,探讨“十二五”时期规划环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新思路、新做法,提高规划环评的质量和水平。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全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会议精神,不断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强化监督检查,不断提高规划环评有效性,努力开创规划环评工作新局面。

  

  
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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