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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地震局
【颁布时间】 2011-04-12
【实施时间】 2011-04-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41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全国地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全国地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中国地震局 2011年4月1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和《地震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为了更好地开展地震标准化工作,充分发挥地震行业科研、生产和管理等方面专家的作用,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全国地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地震标委会)。

  第三条  地震标委会是在防震减灾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负责全国地震标准化的技术归口工作。

  第四条  地震标委会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领导,中国地震局负责业务指导,中国地震局政策法规司负责日常管理。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中国地震局提出地震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六条  按照国家制定、修订标准的原则,以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负责组织制定地震行业标准体系表,提出制定、修订地震标准的规划、年度计划和采用国际标准的建议。

  第七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中国地震局批准的计划,组织地震标准的制订、修订和复审工作。

  第八条  组织地震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对标准中的技术内容、采用国际标准情况等提出审查结论意见,提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第九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做好地震标准的通报和咨询工作。

  第十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中国地震局的委托,负责组织地震标准的宣讲、解释工作;对已颁布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做出书面报告;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中国地震局提出地震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

  第十一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委托,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相应技术委员会对口的标准化技术业务工作,包括对国际标准文件的表态,审查我国提案和国际标准的中文译稿,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相应技术委员会会议,以及提出对外开展地震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的建议等。

  第十二条  积极组织收集和分析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发展动态,翻译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向企业提供咨询和服务。

  第十三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中国地震局的委托,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认证和评优等工作中,承担地震标准化范围内产品质量标准水平评价工作。

  第十四条  受中国地震局委托,对从国外、境外引进防震减灾技术或者进口地震产品进行地震标准的符合性审查;对中国地震局组织实施的技术专项和重大项目,对项目设计的主要技术内容、仪器设备、工作环境等与现行技术标准的符合性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及中国地震局的委托,办理与地震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六条  在完成上述任务前提下,地震标委会可面向社会开展标准化工作,接受省、市和企业的委托,承担地震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审查和宣讲、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地震标委会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政府组织、行业协会、企业等有关方面选派的专家组成,其组成方案由中国地震局提出,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每届技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为五年。

  第十八条  地震标委会设委员40人左右,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不超过5人。下设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人,秘书1人。地震标委会必要时可聘请在地震标准化方面享有盛誉的专家、学者1至5人担任顾问。

  第十九条  地震标委会委员可以连聘连任,在地震标委会内有表决权,并有权获得地震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二十条  主任委员负责地震标委会的全面工作,并指导秘书处履行其职责。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负责相关工作。秘书长在主任委员领导下负责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地震标委会委员应积极参加地震标委会的工作和活动,对不履行职责,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技术委员会活动,或经常不能参加技术委员会活动及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地震标委会可向中国地震局提出调整或解聘的建议,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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