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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合肥市交通运输局
【发文字号】 合交政法[2011]97号
【颁布时间】 2011-04-20
【实施时间】 2011-04-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42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合肥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交通运输局推行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肥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交通运输局推行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交政法〔2011〕97号)


  

  所属各执法单位:

  

  现将《合肥市交通运输局推行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合肥市交通运输局推行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制度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创新我市行政执法工作机制,推动行政执法权力依法、规范、合理、公开、高效行使,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工作。根据《合肥市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暂行办法》和《关于印发合肥市推行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为主线,以健全完善行政执法公众参与制度为抓手,深入推进全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民主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进一步优化依法行政工作环境,努力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在市公路管理局、市交通运输管理处等(以下简称实施主体)市本级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单位推行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制度,搭建行政执法机关与人民群众的沟通交流平台,为合肥法治交通建设和区域性特大城市建设;为逐步在全市交通运输系统全面推行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制度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进一步强化公众参与度,从制度上保障群众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确保行政执法权力运行阳光透明、民主高效。

  三、主要任务

  (一)各实施主体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安徽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暂行办法》、《安徽省公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标准(试行)》和《安徽省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标准(试行)》(市局门户网站上已公布)等规定,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二)各实施主体要按照《合肥市行政处罚群众公议工作规则》要求,建立“执法机关办案解读说明,行政相对人陈述,公议团成员询问、独立公议并向执法机关提交公议意见”的群众公议工作程序,构建行政执法权力阳光运行工作机制。

  (三)各实施主体要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规则流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法程序,实行查处分离、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按照《合肥市行政处罚群众公议暂行办法》的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案件,上级部门交办督办的紧急案件,以及其他不宜进行公议的案件外,其他适用一般程序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同时符合提交群众公议条件的,按要求应提交群众公议(具体要求见附件)。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4月30日前)。各实施主体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市局将适时组织各单位法制、处罚等部门相关人员到本市已先行开展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工作试点单位参观学习。通过学习、培训等方式,对各单位推行群众公议工作制度、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阳光运行工作进行动员部署,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任务。

  (二)实施准备阶段(2011年5月底前)。各实施主体根据法定职责,梳理本单位行政处罚依据和行政处罚项目(市局门户网站上已公布),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并公布。为适应施行群众公议工作需要,各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三)规范运行阶段(2011年6月)。各实施主体向社会公布《行政处罚裁量目录》和相关工作制度,按照新建立的行政处罚运行机制开展行政执法处罚工作,并组织开展群众公议工作。市局将适时组织相关人员到各单位去,对符合条件的行政处罚案件开展模拟群众公议活动,逐步规范运行群众公议工作。

  (四)总结完善,转入长效机制阶段(2011年7月)。市局群众公议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单位群众公议工作进行检查、总结,推动建立群众公议工作常态工作机制,以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阳光运行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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