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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石家庄市政府
【发文字号】 石政发[2011]10号
【颁布时间】 2011-04-19
【实施时间】 2011-04-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42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11年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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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市建设局负责,加快热源和供热管网建设,加快推进鹿华热电厂、良村热电厂项目建设,尽早形成集中供热能力;并拆除替代的小火电机组,及时提供供热管网覆盖区域的分散燃煤锅炉分布名单;市环保局、市内各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强制拆除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拆炉单位的奖励和补贴资金。

  

  (6)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和高新区、正定新区管委会负责,加强对所有10吨/时以上燃煤锅炉和年燃煤量5000吨以上的窑炉重点监管,对所有烟尘和二氧化硫自动监测设施进行定期严格比对,督促不能达到比对要求的自动监测设施负责单位,限期进行维修或更换,保证自动监测设施正常稳定运行。

  

  2.强化工程和结构减排

  

  (1)市环保局负责,督促中电投河北分公司所属石家庄东方热电集团公司热电二厂、高新区热电煤气公司于9月底前完成烟气治理工程,并完成脱硫分布控制系统改造工作。

  

  (2)市环保局负责,督促河北裕华热电有限公司于6月底前完成1号机组脱硫设施提升改造工程,年底前脱硝工程开工建设。

  

  (3)辛集市政府负责,确保辛集市澳森钢铁有限公司烧结机脱硫工程10月底前投入试运行,年底前通过验收。

  

  (4)矿区政府负责,确保河北鑫跃焦化有限公司烧结机脱硫工程10月底前与主体工程同步投入试运行,之前不得启用烧结机。

  

  (5)市环保局负责,对电力企业实行周报告制度,确保脱硫设施综合运行率达到95%以上,确保自动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可靠。对煤质控制不力的电力企业依法处罚,并由发改、电力等部门,实施降低发电负荷、停机等措施。

  

  (6)井陉县政府、市环保局负责,督促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上安电厂于10月底前完成三期工程机组脱硝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环境影响报告的报批工作,年底前开工建设。

  

  (7)平山县政府、市环保局负责,6月底前完成河北西柏坡发电有限责任公司3号机组低氮燃烧技术改造;10月底前完成三期工程机组脱硝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环境影响报告的报批工作,年底前开工建设。

  

  (8)鹿泉市政府负责,开展鹿泉金隅鼎鑫水泥有限公司水泥回转窑烟气脱硝示范工作,年底前完成脱硝方案的制定。

  

  (9)市工信局负责,有关部门配合,启动13家重污染企业搬迁工作。年底前,完成石家庄第一橡胶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搬迁改造。

  

  3.防治扬尘污染

  

  (1)组团县(市)、市内区政府和高新区、正定新区管委会,市城管局、建设局、交管局、交通局、园林局负责,按照“垃圾无积存,道路、庭院、楼房、车身、树叶无尘土,工地围挡、拆迁洒水、砂土覆盖、物料棚化、路面硬化、路边绿化和学校操场绿化塑化分别达到100%”的工作标准,进一步开展垃圾清除、道路清洗、工地抑尘、庭院保洁工作。

  

  (2)各县(市)、区政府和高新区、正定新区管委会负责,对本辖区,特别是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采取防燃、防尘措施。

  

  (3)市城管局负责,市环保局、工商局、食药监局配合,负责依据环评报告审批广场和院内露天烧烤,杜绝占道露天烧烤,严禁非法经营。

  

  (4)市建设局负责,明确施工单位拆迁扬尘防治措施,做好日常的监督检查;对拆迁和建筑造成扬尘污染严重的企业,清理出我市建筑市场。

  

  (5)市城管局、交管局负责,做好渣土运输监督管理,确保渣土运输无遗洒。

  

  4.整治重点监管区域粉尘污染

  

  (1)相关县(市)、区政府负责,8月底前对高邑县、井陉县陶瓷企业,藁城市、新乐市、正定县、无极县板材企业,井陉县、矿区、平山县、元氏县、赞皇县煤炭储运和洗煤企业粉尘污染进行集中整治,完善提高有组织源和无组织源的污染防治,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市环保局负责5月底制定相关治理标准,并监督实施。

  

  (2)井陉县政府负责,6月底前对本辖区所有钙镁企业进行综合整治、提档升级,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名单见附件1)

  

  5.控制机动车尾气

  

  (1)市法制办、环保局、交管局负责,6月底前完成《石家庄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修订工作。

  

  (2)市交管局、环保局负责,对所有外地转入我市的机动车实施国家排放标准第三阶段排放控制要求(简称国ⅲ)。对转入我市的机动车,公安交管部门受理,环保部门进行审验,对达不到国ⅲ(不含)排放标准的不予办理转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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