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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石家庄市政府
【发文字号】 石政发[2011]10号
【颁布时间】 2011-04-19
【实施时间】 2011-04-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42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11年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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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市交管局、环保局负责,实现“尾气检测”系统与公安交管的“安检”系统联网,并保证尾气检测为机动车检测的一个工位,由微机控制机动车环保年检和安检,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提高尾气环保检测率。在用机动车经检验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予核发放环保标志,不予办理安全年检。

  

  (4)市交管局、财政局、环保局负责,制定黄标车淘汰计划,并制定相关的优惠政策,按机动车注册时间先后,年底前淘汰2000年前注册机动车总量的50%。

  

  (5)市交管局、环保局负责,加大机动车尾气路检力度。利用目测判断、摄像取证和遥感检测等设备,对行驶中的机动车随时进行道路抽检,确保在用车环保检测率和稳定达标率,督促在用车辆保持良好的尾气排放状态。

  

  (6)市交管局负责,创建中山路(体育大街--维明街)汽车尾气达标示范街,设立警示牌,严格限制不达标车辆驶入。

  

  (7)市交管局、环保局负责,积极开展“无车日”、“每周少开一天车”等系列活动,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

  

  6.加强秸秆禁烧

  

  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管委会负责,市环保局、市直相关部门负责督导,严格落实秸秆禁烧各项制度,力争在夏秋两季不着一把火。

  

  7.大气污染控制示范区

  

  市内五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市直有关部门配合,在国家大气自动监测点位周边4平方公里区域创建大气污染控制示范区。示范区内,所有工地实现绿色施工;所有道路保持日常整洁,并定时洒水;所有裸露地面必须硬化、绿化,学校操场全部绿化塑化;所有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进行全面清除,不留死角;所有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燃煤锅炉全部拆除,确需保留使用的锅炉全部改烧清洁能源;所有煤堆、灰堆、料堆实现全部软硬覆盖;所有饮食炉灶必须使用清洁能源,单位食堂和经营性饮食炉灶全部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坚决杜绝露天烧烤和冒黑烟现象;所有城中村全部使用优质低硫煤炭或添加脱硫剂。

  

  8.完善空气质量预警

  

  (1)市环保局负责,凡空气质量预测三级和三级以上,根据不同预警级别,发出预警指令,相关部门及重点企业要按照指令要求,采取整改、停工、限产等预警措施;负责空气质量预警的发布和预警措施落实情况的统计汇总。

  

  (2)市政府督查室会同市监察局、环保局、新闻媒体对预警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导、问责和曝光。

  

  (二)水环境整治

  

  1.水源地保护与管理

  

  (1)有关县(市)、区政府负责,严格执行水源保护有关规定,并按照国家规范年底前完成立标工作。

  

  (2)市法制办、环保局负责,6月底前完成《石家庄市市区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报审工作;开展《岗南黄壁庄水库生态补偿办法》立法前期工作。

  

  (3)平山县、鹿泉市、灵寿县政府负责,取缔岗南、黄壁庄水库内吸铁船、采砂船,以及未经国家审批的运输船和打渔船。

  

  (4)平山县政府负责,6月底前制订下槐镇、西柏坡镇、温塘镇入库生活污水环境综合治理方案,并通过专家论证,10月底前按照方案进行实施,确保改善入库水质。

  

  (5)相关县(市)、区政府,市环保局,水务局负责,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及上游地区油类和危险化学品运载、装卸和储存设施的监管,督促其完善防溢流、防渗漏、防污染措施。

  

  (6)市环保局、水务局、财政局和新乐市、正定县政府负责,年内在滹沱河、沙河、磁河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各建设1眼水质监测井,加强水源地水质监测和评价,确保饮用水质量。

  

  2.重点流域和排污企业监管

  

  (1)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确保排水单位入河排污口水质化学需氧量浓度控制在60毫克/升以内。

  

  (2)民心河二期筹建处负责,保证南栗明渠临时泵站稳定运行;市财政局、电业局保证临时泵站建设、运行费用和电力供应。

  

  (3)市建设局负责,市规划局、水务局、城管局配合,4月底前修订完善主城区污水处理厂建设规划和市区污水管网优化、互联互通、合理调度方案;8月底前完成管网联通工程,确保市区污水全部进入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排放。

  

  (4)市水务局牵头,栾城县、赵县政府负责,彻底拆除洨河沿线的水闸,禁止利用污水灌溉农田,保证河道畅通。并加快洨河两侧水利设施建设,修建机井,解决农田灌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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