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人社调发[2011]91号
【颁布时间】 2011-04-15
【实施时间】 2011-04-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42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第四届“北京市留学人员创新创业特别贡献奖”评选活动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第四届“北京市留学人员创新创业特别贡献奖”评选活动的通知

  (京人社调发﹝2011﹞91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人事处,各留学人员创业园,各有关单位:

  留学人员是我市人才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已成为推动首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为全面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北京市促进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暂行办法》(京政发〔2009〕14号)的要求,表彰在首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留学人员,激励广大留学人员为世界建设做出新贡献,经市政府和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今年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第四届“北京市留学人员创新创业特别贡献奖”(原“北京市留学人员创业奖”)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鼓励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工作或以适当方式为祖国服务”精神和“拓宽留学渠道,吸引人才回国,支持创新创业,鼓励为国服务”的要求,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激励广大留学人员拼搏奉献、开拓创新,不断优化首都人才发展环境。

  二、参评范围

  凡在北京地区工作或创业,对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留学人员,经有关部门推荐或个人自荐,均可作为候选人参加评选。

  三、评选条件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回国后在京创业、工作2年以上,在业内享有良好声誉,得到广泛认可。

  按照工作类和创业类,分别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参加“北京市留学人员创新创业特别贡献奖”的评选:

  (一)工作类评选条件

  1、具有一流研究水平,近5年在国际、国内重要核心刊物上发表过具有重要影响的学术论文,在国际、国内获得重大科研奖项。

  2、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在重大项目和高新技术的引进、推广、解决关键问题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4、通过专利或开发新产品,替代进口和填补国内空白方面成效显著。

  5、在教育、卫生、体育、文化、社会建设等领域,取得突出成就。

  (二)创业类评选条件

  1、留学人员个人出资,担任法定代表人,个人出资额以及风险投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金的50%以上,从事领域符合首都重点发展产业、行业、领域,创办企业达到一定规模,具有较大发展潜力和前景。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发明专利,应用核心技术开发的产品实现一定程度的产业化,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

  3、在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实现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取得较好经济效益。

  4、注重企业团队建设,企业具有良好的成长性和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

  四、评选名额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评审工作,坚持标准,确保质量,评选名额控制在20名之内。

  五、奖励额度

  本着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的精神,每人奖励10万元。

  六、推荐程序

  采取归口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

  (一)归口推荐。各区(县)、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直属单位作为归口推荐单位,推荐本地区、本系统候选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可按属地原则通过单位所在地的区县推荐符合条件的候选人。各归口单位要做好材料调查核实工作,经征求专家意见和领导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和排名。

  (二)个人自荐。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可向评选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参评申请。

  七、报送材料

  (一)推荐人选需填报《“北京市留学人员创新创业特别贡献奖”候选人推荐书》(一式五份,注明需保密或不宜公开的内容)和候选人申报材料软盘(一张)。

  (二)报送推荐人选最有代表性的著作、论文、技术报告(不超过5部、篇),获奖证书、专利证书、成果鉴定意见复印件,经济效益(财务证明)或社会效益证明以及相关证明材料(上报材料请自留底稿)。

  (三)各有关单位在报送推荐人选材料的同时报送本单位组织开展评选活动的工作报告、推荐人选名单及排序。

  八、组织领导

  成立第四届“北京市留学人员创新创业特别贡献奖”评选活动领导小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教委、市科委、市卫生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等为成员单位。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