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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11]96号
【颁布时间】 2011-04-13
【实施时间】 2011-04-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42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办发〔2011〕9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3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从今年3月开始,2010年度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正式全面启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按照国土资源部《通知》安排,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将严格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规定实施问责。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成立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人员力量,分解工作任务,安排专项经费,全面核查本行政区域内各个图斑,严肃查处、整改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在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期间,各区县(自治县)要与市国土房管局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反馈存在的问题。市监察局、市国土房管局要加强对各区县(自治县)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有效进行。

  

  附件:1.重庆市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2.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略)

  

  
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1:

  
重庆市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37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土资源部《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任务和要求

  

  (一)工作任务。

  

  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以2010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和163个全国重点矿区遥感监测工作为基础,组织核查2010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中的“本年未批先建”地块、“本年批准本年建设”地块、“往年批而未用当年实地已建设”地块、土地变更调查中的疑似新增建设用地图斑和矿产疑似违法图斑,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对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严重地区的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督促整改。严格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令)对违法用地严重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实施问责。

  

  (二)工作要求。

  

  1.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2010年度在全国范围内首次将土地、矿产一并部署开展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内容和方式都发生了变化,特别是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在我市大多数地方属首次,工作中会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按照国土资源部的统一部署和有关要求,市政府决定成立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副市长凌月明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欧顺清、市监察局局长徐海荣、市国土房管局局长张定宇任副组长,市国土房管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规划局、市城乡建委、市安监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全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国土房管局,具体负责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指导等,由市国土房管局局长张定宇(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国土房管局纪检组长周琪敏、市国土资源房屋执法总队总队长韦平任副主任。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要专门成立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国土、监察、公安、规划、建设等部门要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职能作用,做到经费落实、责任落实。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要切实加强与监察、公安、规划、建设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执法合力。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执法监察、地籍、规划、耕地、利用、勘查、开发、储量等各个业务机构要按照工作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好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的各项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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