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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11]96号
【颁布时间】 2011-04-13
【实施时间】 2011-04-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42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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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检查依据。

  

  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以(《通知》)及《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为依据,《规范》与《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通知》为准。

  

  三、工作步骤和方法

  

  (一)时间安排。

  

  各区县(自治县)要按照本方案组织开展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1.部署阶段(2011年3月至4月5日)。

  

  全市召开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会议,进行动员部署,组织开展培训。

  

  2.核查整改阶段(2011年4月6日至6月15日)。

  

  各区县(自治县)开展实地核查、整改、查处工作,并于6月15日前按要求上报核查报告和有关报表。

  

  3.督查阶段(2011年5月5日至6月15日)。

  

  市国土房管局对各区县(自治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督查。期间,国土资源部将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省、市开展工作情况进行全面督查。

  

  4.数据审核阶段(2011年6月16日至6月30日)。

  

  市国土房管局对各区县(自治县)上报资料数据进行审核、汇总,对发现的问题督促各区县(自治县)整改,全市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初步成果数据于6月30日前报送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审核后报国土资源部。

  

  5.验收阶段(2011年7月1日8月1日)。

  

  (1)2011年7月15日前,市卫片执法检查联席办公室组织完成各区县(自治县)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市级验收。

  

  (2)2011年8月1日前,国土资源部组成联合验收组对我市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进行部级验收。

  

  (3)2011年8月31日前,市国土房管局正式上报通过验收的核查工作报告及数据报表。

  

  国土资源部、市卫片执法检查联席办公室根据我市检查情况组织开展警示约谈和启动问责工作。

  

  (二)下发数据。

  

  2011年3月至4月,中国地质调查局利用2010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遥感监测成果、163个全国重点矿区遥感监测成果制作矿产疑似违法图斑数据成果,由国土资源部统一下发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5月1日前,国土资源部下发2010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中 “本年未批先建”、“本年批准本年建设”、“往年批而未用当年实地已建设”地块数据、土地变更调查中的疑似新增建设用地图斑数据和矿产疑似违法图斑数据,各地据此开展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在有关数据下发前,各地对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中确认的“本年未批先建”地块、“本年批准本年建设”地块以及163个全国重点矿区遥感监测工作成果中的矿产疑似违法图斑先行开展核查、整改和查处工作。

  

  四、政策界限

  

  (一)整改查处和拆除复耕到位地块。

  

  2011年6月30日前,违法用地已经整改查处,依法对人、对事作出处理并且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或已经拆除复耕到位,所涉及的耕地面积,在实施问责时,核算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时不予计入。

  

  拆除复耕到位情况,由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会同同级农业部门负责组织认定,市国土部门组织验收。

  

  (二)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项目用地。

  

  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项目违法占用耕地的面积必须计入所在区县(自治县)违法占用耕地的面积。在实施问责时,根据当地政府在用地监管和报批过程中履行职责情况,区别对待。同时,要根据个案情况,依法追究违法用地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三)违法用地符合规划认定。

  

  各区县(自治县)在认定违法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具体实施行政处罚时,要考虑规划修编因素,做好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批准的,以新规划为依据;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尚未批准,市级规划大纲已审核通过,建设项目已纳入大纲的,以审核通过的规划大纲为依据。除以上两种情况外,以违法用地发生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

  

  (四)特殊类型地块的处理。

  

  对2010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和疑似新增建设用地图斑中可能存在的2010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违法用地、不能提供相应用地批准文件的临时用地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文件的紧急用地等类型的地块,都必须作为违法用地填报。

  

  疑似新增建设用地图斑中的临时用地,已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的,判定为实地伪变化。

  

  五、成果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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