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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11]97号
【颁布时间】 2011-04-13
【实施时间】 2011-04-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42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申请表》附件材料包括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职称证书或注册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以及近期两寸免冠彩色照片。

  

  第十三条  市级有关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属于本行业的专家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对不属于本行业的应及时转相应行政部门审查。远郊区县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会同同级有关行政部门进行资格审查。

  

  审查部门对符合入库条件的申请人不得排斥。

  

  审查部门原则上应确保《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二级类别对应的入库专家不少于50人。

  

  审查过程及结果应做成书面记录,并存档备查。

  

  专家的入库资格审查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通过审查的,审查部门将审查通过的专家资料转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未通过审查的,审查部门应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对未通过审查的情况存在异议的,可自收到退回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向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会同审查部门对其进行核查并回复申请人。

  

  第十四条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人员,应当参加由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和审查部门联合组织的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业务技能知识的上岗培训。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对通过培训的人员颁发《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证》。

  

  第十五条  市级行政部门已建立评标专家库的,由其负责通知符合综合评标专家库入库条件并已获得专家资格证的专家,重新办理入库申报手续。愿意继续担任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应重新填写《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申请表》,送相应行政部门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可不参加上岗培训,直接换取《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证》。

  

第三章 专家库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六条  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网络抽取端设在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和区县(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抽取专家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  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管理维护端分为综合管理端、行业管理端、区县管理端和技术维护端。

  

  综合管理端设在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数据库管理、专家管理和专家库运行管理等综合性管理工作。

  

  行业管理端设在负责主城区专家入库资格审查的市级行政部门,负责录入本部门审查合格的专家信息和所监督项目的评标专家的评价记录,更新专家信息。

  

  区县管理端设在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录入本级监督项目的评标专家的评价记录;远郊区县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审查合格的专家信息录入和更新。

  

  技术维护端设在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开发单位,负责专家库系统的后期维护、正常运行和使用。

  

  管理维护端因信息维护、技术改造等工作需登录专家库系统的,应报专家库后台监控单位备案。

  

  第十八条  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后台监控端负责对网络抽取端、管理维护端登录专家库系统的行为进行监控,分析系统实时记录,形成记录周报。对存在异常情况的,监控单位应及时报市行政监察部门和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调查处理。

  

  后台监控单位应具有国家保密部门认定的保密资质。

  

  第十九条  网络抽取端、管理维护端、后台监控端所在单位对端口进行日常管理。管理单位应建立保密工作和日常管理制度,配备相关设施和人员,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网络抽取端管理单位还应为专家抽取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

  

  第二十条  评标专家应按照下列程序抽取:

  

  (一)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填写《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报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后,于评标专家抽取时间至少一个工作日前,送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或区县(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落实抽取时间等事宜;

  

  (二)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安排的抽取时间,到交易中心抽取评标专家。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到场监督抽取过程;

  

  (三)截止通知专家到达时间的前10分钟,由参与专家抽取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人员以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人员,到专家抽取地点密封打印专家抽取结果,并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  评标专家的抽取,应为评标专家按时到达评标地点保证充足时间,原则上开标前半天或前一天抽取。因特殊情况,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可适当提前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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