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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11]97号
【颁布时间】 2011-04-13
【实施时间】 2011-04-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42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行政监督部门签署评价意见后三日内将评价记录送对应的专家库管理端所在单位,由其录入评标专家库系统。

  

  考核标准和实施细则,由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会同市级有关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认定,报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将其纳入备选,备选期三个月。进入备选的专家不再被抽取。备选期结束,系统程序将自动对其解禁。

  

  (一)连续五次被抽到都不参加评标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标且未事前请假的;

  

  (三)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但未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第三十二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评标专家资格:

  

  (一)年度考核连续二次不合格的;

  

  (二)一个年度内,二次纳入备选的;

  

  (三)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四)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五)因工作调动,不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的;

  

  (六)因身体健康原因或年龄超过70周岁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七)经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标专家的。

  

  因上述第(一)、(二)、(三)、(四)、(七)种情形终止评标专家资格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评标专家资格。

  

  第三十三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认定后,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终身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并在重庆市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公示。

  

  (一)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私下接触投标单位或利害关系人的;

  

  (二)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泄露评标有关情况且情节严重的;

  

  (四)明知应当回避不回避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  评标专家有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并自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理决定书面通知专家的入库资格审查部门和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与评标专家档案一并存档备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中所称主城区,是指渝中区、南岸区、江北区、渝北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大渡口区、巴南区、北碚区九个行政区和两江新区、高新区、经开区、北部新区四个开发区。

  

  远郊区县,是指除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评标专家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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