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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北碚府办发[2011]51号
【颁布时间】 2011-04-08
【实施时间】 2011-04-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43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碚区2011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碚区2011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北碚府办发〔2011〕5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有关部门,各管委会,在碚各市属部门:

  

  现将《北碚区2011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八日

  


  
北碚区2011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0〕93号)以及市政府安委会、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相关文件要求,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确保2011年安全生产工作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结合全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及方式

  

  (一)考核范围

  

  1.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区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区经信委、区教委、区城乡建委、区交通局、区农委、区商委、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支队、区交通执法大队、区市政局、区房管局、区水利局、区卫生局、区安监局(煤管局)、区林业局、区旅游局、区国土分局、区环保局、区工商分局、区质监局、区食药监分局)。

  

  2.区安委会其他成员单位。

  

  (二)考核方式

  

  1.自查: 12月5日 前,各被考核单位将2011年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资料,书面报送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考核:考核由区政府办公室、区监察局、区安监局组成考核小组,于12月上旬开始,对各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考核采取评分制,标准分为100分,完成本办法规定目标任务的得100分。未完成任务,按每一单项,扣完为止。其考核结果报区目标办,列入区综合目标考核之中。

  

  二、考核内容

  

  (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区有关行业管理部门(100分)

  

  考核内容分安全生产重点任务、控制指标和信息报送三部分。

  

  1.安全生产重点任务(40分)

  

  根据《2011年北碚区安全生产重点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打分。全面完成重点任务得40分;未完成重点任务,属牵头单位的,一项扣5分,属配合单位的一项扣3分,直至标准分扣完为止。

  

  2.安全生产控制指标(40分)

  

  (1)综合死亡人数(30分)。在控制指标内,得30分。超过控制指标,每超1人扣10分,直至本项分扣完为止。

  

  (2)重特大未遂事故(10分)。每发生一起扣10分。(重特大未遂事故指:造成1-2人死亡且10人以上重伤或者被困以及下落不明的事故;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的事故;因生产安全事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事故;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影响恶劣的事故。)

  

  3.信息报送(20分)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区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在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报送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及时报送区政府、区安委会办公室要求报送的材料。满分20分,少一次扣2分。

  

  4.加分部分(10分)

  

  (1)重庆市范围内推广的安全生产先进经验一项加3分;

  

  (2)市级主流媒体刊播信息,区范围内推广的安全生产先进经验,每一项加2分。

  

  加分须提供书面材料,由区考核组认定。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10分。

  

  (二)区安委会其他成员单位考核内容(100分)

  

  1.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落实安全管理人员。满分20分。

  

  2.贯彻落实市、区安全生产会议和文件精神;组织开展安全检查督查;部署落实“两会”、春节等重要时段的安全工作。满分40分。

  

  3.开展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培训。满分10分。

  

  4.主管范围内未发生死亡1人及以上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满分10分。

  

  5.按时报送区政府、区安委会办公室要求报送的材料。满分20分,少一次扣2分。

  

  三、一票否决

  

  凡有以下情况发生的镇(街)、部门和管委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一票否决”。

  

  1.辖区或主管范围内发生一起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2.发生二次重特大未遂事故的

  

  3.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总分在80分(不含80分)以下的。

  

  4.发生瞒报、谎报或故意拖延报告事故、不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和进行善后工作、对重大安全问题不及时依法查处等严重不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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