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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1.加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调查统计工作,按月通报全省及各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运行情况。做好全省粮食、油料和蔬菜播种面积及产量、生猪和能繁母猪存栏数量、猪肉产量等指标统计。(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省统计局) 12.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编制低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落实补贴资金,按规定适时启动并做好低收入群体价格补贴工作。(省民政厅、财政厅、物价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 13.逐步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最低工资标准,认真落实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消费价格上涨动态补贴。落实社会弱势群体的各项收费减免优惠政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物价局) 14.按隶属关系,认真落实大中专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学生食堂、农村寄宿制学校学生补贴政策,并采取措施保持大中专院校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基本稳定。(省教育厅、财政厅) 15.做好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的制订、督查、考核及相关协调工作,组织年中检查及年终考核,并向省政府书面上报考核结果。(省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市场价格调控联席会议负责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的制订、督查和考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承担相关的日常工作。各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价格调控工作,切实把保供稳价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领导,严密组织,确保价格调控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明确目标责任。各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价格调控目标任务,细化相关措施,认真抓好落实,并将落实调控目标责任制的情况每半年一次上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强化目标考核。由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物价局牵头,及时跟踪了解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通报责任制落实情况,分析存在问题,提出下一步价格调控的政策建议。年底对全年调控目标落实情况组织全面考核和总结讲评,并提出下一年度的调控建议。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