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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冀建法[2011]193号
【颁布时间】 2011-04-02
【实施时间】 2011-04-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43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制定部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制定部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

  (冀建法〔2011〕193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乡规划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管局(公用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保定、张家口市园林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冀政[2010]152号),我厅正在组织制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非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强制等行政裁量权制度,以在全省范围内施行。

  

  鉴于部分行政行为主要由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主管部门实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基本不实施或很少实施,故决定由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主管部门自行制定相应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报上一级部门批准和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后施行”。待条件成熟时,再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在全省范围内适用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其中,市、县(市)两级均行使的行政行为,一般由市一级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下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应直接适用”。行政行为主要由县(市)一级行使,市一级基本不实施或很少实施的,也可以由市一级交由县(市)一级自行制定相应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

  

  请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主管部门,按照省政府《关于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结合本部门职责,对需市、县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主管部门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事项,抓紧制定相应的行政裁量权基准。最迟在10月1日前,将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报我厅审核。期间,我厅将不定期对各市行政裁量权制定工作进行督导。同时,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主管部门,还应当督导所辖县(市)相应主管部门抓紧制定交由县(市)一级承办的行政权裁量制度,并进行审核。

  

  联系人:施树强、孙龙。

  

  联系电话:0311-87904560。传真:0311-87902701。

  

  email:shishuqiang555@163.com。

  

  
二○一一年四月二日

  


  附件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冀政[2010]152号)(略)

  

  附件2:

  
需市、县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主管部门建立裁量权基准制度的事项目录

  


  一、行政许可类

  (一)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资质核准、审批。

  1、建筑业企业资质:

  (1)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3)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2、工程监理企业丙级和监理事务所资质审批。

  (二)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批。

  (三)建设工程勘察单位、建设工程设计单位资质核准、审批”中,不涉及专业厅局的丙级及以下资质审批,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审批。

  (四)四级(含暂定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五)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公园、游园、大型广场绿地和苗圃的批准。

  (六)市或县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颁发。

  (七)市或县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八)三级和三级以下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审批。

  (九)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审批。

  (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十一)在城市规划区内挖取砂石、土方批准。

  (十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十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十四)城市、镇规划区内临时建设许可。

  (十五)城市、镇修建性详细规划审定。

  (十六)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

  (十七)房地产受让人改变土地用途的同意。

  (十八)商品房预售许可。

  (十九)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核准。

  (二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及修剪、砍伐城市树木核准、审批。

  (二十一)古树名木的迁移、买卖和转让审查同意和批准。

  (二十二)城市户外广告、霓虹灯及桥梁上设置大型广告、悬挂物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审批。

  (二十三)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拆迁方案的批准。

  (二十四)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家畜家禽的批准。

  (二十五)城市的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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