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2010年1月1日以后实施关闭破产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按照现行规定由当地通过多渠道筹措参保资金,省级财政不再给予补助。 三、加强领导,扎实做好组织实施相关工作 妥善解决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医疗保障问题,是省委、省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强化责任主体意识,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组织协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财政、卫生、总工会、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以及企业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责,共同做好具体实施工作,切实把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特别是关闭破产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各设区市政府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制定所辖县统一的具体实施办法(包括缴费基数、筹资办法等)。各设区市实施办法于2011年6月30日以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