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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冀建人[2011]188号
【颁布时间】 2011-04-01
【实施时间】 2011-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43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大力开展建筑劳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推进建筑劳务实名制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大力开展建筑劳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推进建筑劳务实名制工作的通知

  (冀建人〔2011〕188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

  

  为促进建筑劳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提高建筑施工现场操作人员技能水平和综合素质,推进建筑劳务实名制及“一卡通”制度,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现就开展我省建筑劳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及建筑劳务实名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劳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就业、促进建筑业发展为目的,建立形式多样、管理规范、措施有力的职业培训工作新机制。大规模开展就业岗前技能培训、在岗技能提升培训,要切实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大力实施建筑劳务人员上岗培训制度,积极开展建筑劳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全省建设领域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二)职业培训。按照国家和省统一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规范要求以及培训内容,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工作以用人企业为主开展,充分发挥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和当地培训机构作用,采取自学、脱产和半脱产学习,也可通过电视和dvd播放培训光盘以及师傅带徒弟、现场模拟演示、技术练兵等多种形式,提高建筑劳务人员的技能水平。

  

  (三)鉴定发证

  

  1、职业技术等级分类。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操作(劳务)人员职业技术等级分为:非技术等级(包括劳务普工、劳务技工),技术等级(包括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

  

  2、鉴定发证程序。采取个人申请、企业申报,根据个人的工作年限和技能水平申请相应级别鉴定。非技术等级由企业直接鉴定;技术等级由鉴定站进行鉴定,鉴定可安排在用人企业施工现场进行,也可安排在有条件的鉴定站进行。对非技术等级和技术等级鉴定合格者,分别由企业、鉴定站登记造册,申报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颁发《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

  

  3、职责分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辖区建筑劳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

  

  非技术等级由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核发证书;

  

  初级工由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组织鉴定,核发证书;中级工(含)及以下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组织鉴定,核发证书;高级工(含)及以上由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组织鉴定,核发证书。

  

  省建筑劳务基地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指导、组织中级工(含)及以下建筑劳务人员职业技能鉴定、核发证书工作。

  

  二、积极推进建筑劳务人员实名制

  

  (一)推行建筑劳务实名制,做好技能培训。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行河北省分行印发的《河北省推广建筑劳务实名制及一卡通实施方案》(冀建市〔2010〕681号)要求,在全省建设领域全面推行建筑劳务用工实名制,将建筑劳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和持证上岗作为实名制管理的保障措施,并将职业技能培训情况作为建筑劳务人员上岗和录入实名制“一卡通”信息的依据。

  

  (二)培训目标。各地要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行河北省分行印发的《关于印发河北省推广建筑劳务实名制及一卡通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建市〔2011〕145号)要求的实名制发卡任务目标,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完成任务目标要求,做到全覆盖和应保尽保。

  

  (三)信息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以及施工企业要建立建筑劳务人员的培训档案,包括本人基本情况,参加技能培训、鉴定以及技术等级晋升等内容,为制作建筑劳务人员实名制“一卡通”提供准确、翔实的资料依据。

  

  三、制度措施

  

  (一)进一步提高对职业培训重要性的认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把开展建筑劳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建立健全职业培训制度,作为促进农民工就业和稳定就业、加快建筑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建筑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根本保证和有效措施,切实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组织推进。

  

  (二)各设区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建筑劳务实名制发卡任务目标,制定工作制度,完善保障措施,落实目标任务,加强指导和监督,组织有关部门对建筑劳务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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