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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琼府[2011]19号
【颁布时间】 2011-04-01
【实施时间】 2011-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43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低收入群体补贴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低收入群体补贴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2011年4月1日 琼府[2011]1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物价上涨特别是粮油、猪肉等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给我省城乡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的生活造成较大影响。因此,建立并逐步完善低收入群体补贴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有利于缓解物价上涨对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影响,对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对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提出了新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发布了《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31号),对此项工作做了部署。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经五届省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认真研究,决定对我省联动机制进行修改和完善,于四月立即启动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联动机制的原则

  建立联动机制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结合物价上涨水平,适时调整本地低收入群体生活补贴、城乡低保补贴等标准,逐步形成补贴水平自然调整的机制,逐步实现各项补贴标准提高幅度与经济发展速度、居民收入增长水平基本同步的目标。

  二、联动机制的主要内容

  (一)启动条件。

  联动机制启动条件为:连续3个月,每月cpi同比涨幅达到或超过4%(参考国家当年预期调控目标及结合我省实际适时调整),即启动联动机制;cpi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回落到4%以内,即停止机制运行。价格指数上涨幅度达到和超过15%时,另行研究补助标准和办法。本次联动机制自2011年4月1日启动,各市、县政府要根据本通知要求贯彻落实。

  (二)补贴对象和项目。

  联动补贴对象为:城乡低收入群体、城乡低保户(含农村五保户,下同)、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重点优抚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其中,城乡低收入群体的范围由各市、县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联动补贴项目为:低收入群体生活动态补贴、城乡低保补贴、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租赁补贴,重点优抚对象补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补贴。

  (三)补贴办法。

  联动机制启动当月,向补贴对象一次性补发前3个月联动增加的补贴,以后逐月发放,直至停止联动当月。补贴档次为四个档:cpi涨幅为4%-6%为第一档,6%-9%为第二档,9%-12%为第三档,12%-15%为第四档。

  (四)补贴标准。

  1.城乡低保联动机制补贴。当cpi涨幅为4%-6%(含上限不含下限,下同)时,给城乡低保对象和五保对象每人每月增加补贴不低于15元(含15元,下同);6%-9%时,给城乡低保对象和五保对象每人每月增加补贴不低于26元;9%-12%时,给城乡低保对象和五保对象每人每月增加补贴不低于37元;12%-15%时,给城乡低保对象和五保对象每人每月增加补贴不低于49元。

  2.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当cpi涨幅为4%-6%时,给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每户每月增加补贴不低于30元;6%-9%时,给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每户每月增加补贴不低于38元;9%-12%时,给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每户每月增加补贴不低于46元;12%-15%时,给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每户每月增加补贴不低于53元。

  3.重点优抚对象的联动补贴标准参照城乡低保对象的补贴标准执行。

  4.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暂按城乡低保对象的补贴标准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及时为失业人员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自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之日起,停止发放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价格联动补贴。

  5.城乡低收入群体生活动态补贴,各市、县政府参照以上档次,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补贴标准。

  (五)资金来源。

  城乡低保和五保对象的联动补贴资金分别从城乡低保专项资金和农村五保专项资金中列支,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联动补贴资金从廉租住房补贴专项资金中列支,重点优抚对象的联动补贴资金从优抚抚恤专项资金中列支,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联动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城乡低收入群体生活动态补贴资金,已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市县,从价格调节基金中列支;未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市县,由市县财政预算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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