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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建筑节能与建材采购使用 对在施工程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及相关政策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搅拌站混凝土试块质量、原材料采购使用管理情况、资质相关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试块、水泥、粉煤灰、矿粉、砂、石、外加剂等原材料进行质量检测。检查“禁现”范围内及政府投资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政策执行情况、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缴纳情况,以及抽样检测预拌砂浆质量状况。检查建材供应备案企业供应本市建设工程的建材实物质量情况。对在施工程的建筑钢筋、散热器恒温控制阀、建筑砌块、防水材料使用情况,建材采购备案执行情况,并进行实物质量抽检。 (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 重点对以下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情况进行执法检查:一是2010年审批的新设立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报警的企业;二是近年审批的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三是在北京市建筑业企业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管系统中积分为8-30分的企业;四是2010年度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五是列入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重点监管范围的企业;六是2010年因拖欠劳务费导致群体性事件的企业;七是造价咨询企业和招标代理机构。对于检查中资质条件不达标的建筑业企业,责令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依法降低或撤回资质证书。同时,开展建筑业执业资格人员执业行为执法检查,落实执业资格人员责任,加强执业资格人员信用管理。 (八)本市施工企业京外市场行为 检查工程质量安全、劳务管理、合同履约、各类人员职业资格检查及执业资格注册人员执业行为。在检查中加强与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降低各地对本市建筑企业的准入门槛限制,督促本市企业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管理规定,规范自身行为,保障承包工程按合同履约。 四、完善稽查执法体制机制 (一)坚持执法联席会制度 每季度召开委内建筑市场行政执法联席会。在阶段性总结行政执法工作、研究分析重点违法违规行为的基础上,探索、建立市场重大风险源分析、确立、排查、制定预案、解决处理等制度,逐步形成“全面评估、风险预警、联动执法、综合管理”的监管长效机制。 (二)加强属地执法 强化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区县的案件转办和市区联动执法力度,建立区县落实执法检查情况通报机制,推进区县执法,逐步建立市区一体的执法监管体系。建立市区两级住建委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一次,加强对区县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三)加强横向执法联动 依托首都综治委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综治工作协调委员会工作平台,加强与市高院、国土、规划、市政市容、公安、消防、环保、工商、安监、质监、城管执法等部门的横向联系,建立横向联动执法机制,形成执法监管合力。对于执法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按照“两法衔接”工作要求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报检察机关备案。 五、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认真落实各项执法工作任务。牵头单位是各项执法任务的第一责任人,统一负责各项执法任务的组织安排和具体落实。协助单位应当在人员、设备等各方面全力配合牵头单位的工作部署。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当完善执法工作机构,整合执法力量,组建专职执法队伍,认真落实本方案各项要求,积极参加牵头部门组织的执法检查。同时,应当根据本辖区情况制定执法工作方案,在制定执法工作方案时要结合诚信体系对企业和个人的评价等级实行差别化监管。 (二)实施执法检查过程中,各单位应当按照《关于正式启用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执法工作平台的通知》(京建法[2009]557号)要求,登录执法工作平台认真填写执法检查信息、填制责令改正通知书和行政处罚案卷,同时各单位对于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取证,认定基本事实,并初步判定违法行为违反的法律法规条款及适用的处罚条款后,连同有关证据、文书移送给相关执法组织。 (三)牵头单位应当认真记录、总结执法检查实施情况,总结报告的内容包括执法检查实施过程、参与的人员数量、发现的问题、作出的责令改正、行政处罚情况以及工作建议等内容。 (四)各单位落实本方案的工作情况将作为本年度依法行政考核评价的重要指标及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五)检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明确执法身份。 (六)检查组人员要廉洁自律、严格执法,不准接受受检单位任何形式的馈赠和宴请,杜绝吃、拿、卡、要现象。 2011 年建筑市场行政执法工作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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