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深食安委[2011]4号
【颁布时间】 2011-04-18
【实施时间】 2011-04-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43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2011年深圳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接上页]
加强餐饮业、食堂肉食品采购验收环节的管理,严格实施索证索票制度,严禁采购、经营私宰猪肉、未经检疫猪肉、病死猪肉、“高温猪肉”及注水猪肉。加强对餐饮业、食堂肉食品的检验检测力度。以食品卫生监督和预防食物中毒为重点,建立健全集体食堂肉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学校、工厂、建筑工地集体食堂肉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强化对餐饮业特别是小餐馆、个体饮食门店、校园周边饮食门店肉食品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此项工作由市市场监管局、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四)保健食品专项整治

  1、工作目标

  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得到有效规范,保健食品违法添加药物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我市保健食品质量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2、工作任务

  (1)全面加强日常监管和行政执法力度

  通过日常检查、抽样检验、群众投诉举报、新闻媒体、外单位协查等各种途径深入挖掘案源线索。加强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管理,结合大运会保健食品安全保障,组织开展商业城、口岸、机场、火车站、汽车站、比赛场馆周边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的拉网式专项检查,确保运动员、各国游客和我国公众使用保健食品的安全。严厉打击保健食品非法添加等违法行为,利用各种信息技术手段,提高保健食品违法案件办案效率。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督等其他单位在保健食品监管方面的相互配合,形成合力,狠抓保健食品大要案办理,保障我市保健食品的质量安全。

  (2)加大抽检力度,确保保健食品生产、流通质量安全

  生产环节抽样不少于40批次,重点对减肥类、降糖类、改善睡眠类的保健食品及2010年抽验不合格品种进行抽样。流通环节抽样不少于450批次,主要针对减肥类、抗疲劳类、辅助降血糖类、辅助降压类、改善睡眠类、促进生长发育类、营养素补充剂类非法添加发生率高及2010年抽验不合格的品种进行抽样。

  此项工作由市药品监管局、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五)进出口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1、工作目标

  建立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严厉打击食品走私行为,全面提升深圳地区进出口食品安全水平,切实保障深圳口岸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

  2、工作措施

  (1)加强进出口加工食品监管

  完善供大运进口食品检验监督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保障供大运进口食品安全。加强业务技术培训,提高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业务技能。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深圳进出口食品检验监督业务管理。在风险分析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进口食品不合格项目检出率,控制出口食品潜在风险,提升进出口食品实验室检验效能。完善出口食品所使用原料的农兽药残留控制。

  (2)加强进出口动物源性和植物源性食品监管

  强化进出境动植物源性食品检验检疫监管,科学构建防范有害生物、有毒有害物质传入传出体系。做好进境肉类产品等高风险农产品的检验检疫监管。进一步完善敏感业务进境肉类产品的检验检疫监管,提高监管的有效性。抓住源头监管及离境查验重点环节,全力保障供港澳活动物及产品的安全稳定。严格过程监管,构建出口动植物源性食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

  开展食品走私专项治理行动,重点打击团伙性走私食品入境等走私违法活动,保持打击食品走私高压态势。

  此项工作由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深圳海关、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即日起至4月10日)。各区政府、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动员,部署整治任务,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实际,确定重点产品、重点区域、重点单位,制定具体整治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

  (二)组织实施阶段(4月10日至11月31日)。各区、各部门全面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对各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曝光典型案例,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总结验收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各区、各部门对照整治目标要求,进行自查总结,整改存在问题,巩固整治成果,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逐级上报。市食安办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区食品安全整治工作进行督查验收。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区政府(管委会)对辖区内的食品安全负总责,要根据本地区实际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专项整治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各区、各部门要制定专项整治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并将各项工作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岗、到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任务得到落实,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