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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榕政办[2011]116号
【颁布时间】 2011-04-15
【实施时间】 2011-04-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43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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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固定资产投资处

  

  监测分析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建设投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提出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措施;提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建议;组织研究编报市政、社会保障房和政法等项目列入国家和省预算内的年度投资计划,并负责计划的下达,对计划实施进行跟踪管理;负责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的组织管理与协调;按管理权限负责审批、审核城建环保、房地产开发、社会保障房建设和市直单位、政法系统建设项目以及乡镇党政机关用房建设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土地收储利用的前期工作。

  

  (七)农业发展处

  

  综合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情况,研究提出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目标和政策建议,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组织编制全市农业生产、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全市农业、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气象、畜牧等发展规划、计划及行业政策的衔接平衡,提出项目布局建议并协调实施;按管理权限审批、审核农业、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畜牧等建设项目,审核上报相关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八)工业产业处(国民经济动员处)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产业政策,拟订贯彻意见;研究提出全市工业发展、高技术产业发展及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参与信息化规划工作;研究提出综合性产业政策建议,推进全市工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参与协调全市工业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相关政策建议;统筹全市工业、高技术产业和信息化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衔接平衡,提出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专项规划;组织实施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和产业化示范工程;会同有关部门促进产学研联合,推动技术创新和创业投资事业;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审核工业项目、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和重大科技建设项目,并负责组织上报申请项目资金;承担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经济动员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九)交通和能源发展处

  

  牵头负责交通运输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综合交通、能源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提出全市交通和能源发展战略、布局和政策措施;统筹交通运输和能源发展相关行业规划、计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以及审定工作;负责综合分析交通运输和能源运行状况,协调解决重大交通、能源发展有关问题,提出相关政策建议;牵头制定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发展规划、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城市地铁、轨道交通规划的审核、上报工作;研究提出贯彻国家、省民航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意见,贯彻执行福州市民航发展联席会议研究确定的各项工作,牵头协调我市民航项目前期工作;按规定承担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工作,负责液化天然气总体规划以及协调工作;按管理权限审批、审核交通、能源建设项目;负责市民航发展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服务业发展和对外经济处

  

  组织有关部门拟订全市服务业发展、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发展战略、规划及重大政策;参与拟订现代物流产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参与研究价格总水平的调控目标和调控政策;研究粮食等关系国计民生重要商品的供求关系,参与粮食、化肥等重要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的总量平衡和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粮、油、化肥、食盐等重要商品储备;按规定承担粮食、棉花等重要农产品进出口管理工作;负责向上级申报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并监督资金使用;参与全市外债总量控制、结构优化与监测以及全市国际收支平衡工作;参与全市对外招商项目推介,参与组织开展重大招商引资活动;参与全市开发区新设、扩区审核和招商引资政策研究;参与同国外、境外经贸合作、交流等活动;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审核服务业领域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和利用国外贷款项目;按规定审核办理权限内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

  

  (十一)项目服务处

  

  组织协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重大项目盘子的生成、储备、推进和跟踪工作;统筹全市年度项目(含阶段性项目)跟踪督察和信息管理工作;联系国家、省发改委及上级有关部门,为我市争取项目、资金和政策支持,并做好有关跟踪、反馈、协调服务工作;开展项目库的前期指导、协调、汇总工作;配合国家、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开展工作;承担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与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的工作衔接和协调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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